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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arry901 (forcing to A cup)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其他] 扶養協議書(三方)該如何寫及其效力
時間: Wed Jan 6 00:30:22 2010
事實經過:
祖母年邁,須請外籍看護,目前祖母的扶養責任為大舅,小舅,以及我(代我母親)
由於之前請過外籍看護,但是大舅方面已經好幾次占了祖母的便宜了
例如:讓外籍看護做不是分內應該做的事情,已經發生好幾次,讓我跟我小舅都非常頭痛
問題:
現在我想寫一份協議書,在我們三方之下共同協議,在三方同意之下,
這份協議書會有法律效益嗎?
我估算一個月的費用約為22k(外勞)+祖母與外勞一個月生活費(住家裡)12k=34k
我一個月出20k,小舅出12k,大舅頂多出3k,因為水電費都是我在繳,所以這樣一定夠
但是為了嚇止大舅他們一家人吃祖母的便宜(叫外勞做非分內的工作)
以至於我們出錢的以及祖母的權益受損,我實在想不出來協議書該怎麼寫
最不好的結果就是終止請外勞,這讓祖母權益受損很大,我實在不想這麼寫。
祖母有一不動產,我們三個都有繼承權,若是發生上述的問題,我可以要求任何一方
破壞協議書的人賠償其他兩方嗎(以繼承後的價金計算賠償)?
內容是不是可以三方同意即可? 還是有其他方式可以解決?
因為大舅住在祖母隔壁(祖母半獨居,我每星期都會回家探望),小舅也差不多
瑣事都是大舅在處理,也因此他付出的勞力比我跟小舅多
所以我想以我們三個人每個人每月12k計算,若任一方破壞規則,則從祖母那繼承
之遺產分配後扣除其中兩方的損失,這樣可行嗎?
附註: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
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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