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iung (*我們要快樂*)
看板LAW
標題Re: [請益] 民法的請益 關於契約
時間Thu Jan 7 01:58:05 2010
原文恕刪
原文推文版友說得沒錯,補上學者見解供參
"德國學說判例一致認為契約應以雙方共同瞭解的鯨魚肉為內容,
而非客觀第三人所瞭解的鯊魚肉,當事人更不得以錯誤為由撤銷
其意思表示。蓋意思表示本身縱具有多義性,但雙方皆以相同的
意義瞭解時,應以此雙方主觀上共同瞭解的意義為標準,而不應
以客觀所瞭解的為標準。不問表意人是否明知或因錯誤選用不符
合其真實意思之用語,只要相對人正確認識表意人所瞭解的意思
,即以此主觀瞭解的意義為準。"
以上,引自陳自強,契約之成立與生效,2002年3月,頁24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8.33.156
→ Eventis:補充一下,陳師在類似於此處的用語謂之約"共同主觀意思". 01/07 04:29
→ Eventis:契約相對性毋寧是解釋上最重要的理由. 01/07 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