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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原文推文版友說得沒錯,補上學者見解供參 "德國學說判例一致認為契約應以雙方共同瞭解的鯨魚肉為內容, 而非客觀第三人所瞭解的鯊魚肉,當事人更不得以錯誤為由撤銷 其意思表示。蓋意思表示本身縱具有多義性,但雙方皆以相同的 意義瞭解時,應以此雙方主觀上共同瞭解的意義為標準,而不應 以客觀所瞭解的為標準。不問表意人是否明知或因錯誤選用不符 合其真實意思之用語,只要相對人正確認識表意人所瞭解的意思 ,即以此主觀瞭解的意義為準。" 以上,引自陳自強,契約之成立與生效,2002年3月,頁24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8.33.156
Eventis:補充一下,陳師在類似於此處的用語謂之約"共同主觀意思". 01/07 04:29
Eventis:契約相對性毋寧是解釋上最重要的理由. 01/07 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