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op967 (Fred.com)》之銘言:
: 醫師甲欲利用護士丙毒殺病患乙,乃交付其內裝致命毒藥之針劑,
: 命其為乙做每日的必要注射。事實上丙洞悉甲之陰謀,
: 其本身亦欲殺死乙,乃將計就計為乙注射毒藥。
: 老師上課說成立殺人罪的教唆犯 !
: 我想問的是,若甲不知其陰謀已被丙知悉,則甲依然殺人罪的教唆犯?
一、德國少數說:因客觀上並無支配力,故成立未遂之間接正犯。
二、間接正犯說 (韓忠謨)
(一)被利用者作為犯罪事實的共同加工者,與利用者同處於實施正犯的地位。
(二)就利用者認識的內容而言,含有間接正犯之意思,兩種罪責相等。
(三)依錯誤理論:所犯與所知相等,從其所知,故仍應論以間接正犯。
三、教唆犯說 (多數說)
(一)依犯罪支配理論:成立教唆既遂。
(二)依所知所犯不相符法理:應論以教唆犯。
PS.補充甘添貴的名言:這是以間接正犯之意思,實現教唆犯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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