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Rhadamanthuz:在新設例的情況下 醫師甲應成立重罪之教唆未遂 01/08 19:05
※ 引述《Rhadamanthuz (雕刻 生命)》之銘言:
: ※ 引述《cop967 (Fred.com)》之銘言:
: : 醫師甲欲利用護士丙毒殺病患乙,乃交付其內裝致命毒藥之針劑,
: : 命其為乙做每日的必要注射。事實上丙洞悉甲之陰謀,
: : 其本身亦欲殺死乙,乃將計就計為乙注射毒藥。
: : 老師上課說成立殺人罪的教唆犯 !
: : 我想問的是,若甲不知其陰謀已被丙知悉,則甲依然殺人罪的教唆犯?
: 一、德國少數說:因客觀上並無支配力,故成立未遂之間接正犯。
: 二、間接正犯說 (韓忠謨)
: (一)被利用者作為犯罪事實的共同加工者,與利用者同處於實施正犯的地位。
: (二)就利用者認識的內容而言,含有間接正犯之意思,兩種罪責相等。
: (三)依錯誤理論:所犯與所知相等,從其所知,故仍應論以間接正犯。
: 三、教唆犯說 (多數說)
: (一)依犯罪支配理論:成立教唆既遂。
: (二)依所知所犯不相符法理:應論以教唆犯。
: PS.補充甘添貴的名言:這是以間接正犯之意思,實現教唆犯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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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30.65.16
※ 編輯: cop967 來自: 125.230.65.16 (01/08 09:24)
我可以理解用犯罪支配的意思去涵蓋教唆的故意
但 若護士主觀上認為是裝入致命藥劑是醫生的過失
EX. 僅裝入會使病患過敏的合法藥劑
自己只是陰錯陽差的延續因果歷程
那 會不會跟缺少某些教唆的構成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