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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原本的例子 邏輯上來講的話 原本應該是成立"間接正犯未遂" 只是通說認為意思支配故意可以涵蓋教唆的雙重故意 在這裡我先強調 教唆犯是教唆犯 間接正犯是間接正犯 兩者沒有必然的關聯 我們在討論時也應該分別討論個別的成立要件 林山田老師舉的這個例子 簡單講就是客觀上沒有意思支配 但是有教唆既遂的情狀 當教唆既遂客觀上該當了 我們才來討論有沒有教唆雙重故意 而通說的結論就是"意思支配故意"可以涵蓋"教唆雙重故意" 如此主客觀都該當 所以說論以教唆既遂 反之 如果護士主觀認為"僅裝入會使病患過敏的合法藥劑" 那麼客觀上醫生頂多是未遂教唆 就算教唆雙重故意可以被涵蓋 還是只有未遂教唆 至於你提的例子 假如我理解沒錯的話(我覺得你例子描述的沒有很清楚) 護士還是有因為醫生的行為產生殺人的犯罪決意 並進而實行既遂 (護士有認識到殺人不法構成要件事實和因果/歸責 且意欲使其發生 已經有故意了) 至於她主觀認為"反正是醫生自己出包阿.. 我只是鄉民進來看熱鬧的" 那是她動機的問題 動機為何不妨礙犯罪的成立 頂多拿來量刑而已 如此採通說的話醫生還是會成立教唆既遂 ※ 引述《cop967 (Fred.com)》之銘言: : 我可以理解用犯罪支配的意思去涵蓋教唆的故意 : 但 若護士主觀上認為是裝入致命藥劑是醫生的過失 : EX. 僅裝入會使病患過敏的合法藥劑 : 自己只是陰錯陽差的延續因果歷程 : 那 會不會跟缺少某些教唆的構成要件 ? : ※ 引述《Rhadamanthuz (雕刻 生命)》之銘言: : : 一、德國少數說:因客觀上並無支配力,故成立未遂之間接正犯。 : : 二、間接正犯說 (韓忠謨) : : (一)被利用者作為犯罪事實的共同加工者,與利用者同處於實施正犯的地位。 : : (二)就利用者認識的內容而言,含有間接正犯之意思,兩種罪責相等。 : : (三)依錯誤理論:所犯與所知相等,從其所知,故仍應論以間接正犯。 : : 三、教唆犯說 (多數說) : : (一)依犯罪支配理論:成立教唆既遂。 : : (二)依所知所犯不相符法理:應論以教唆犯。 : : PS.補充甘添貴的名言:這是以間接正犯之意思,實現教唆犯之事實。 -- 14131 + 2/30 uglyboy □ [震怒] 為什麼女人只愛帥哥!!?? 14132 + X4 2/30 NICEguy □ [震怒] 今天看到一個醜男旁邊跟了個正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109.22
cop967:我想癥結點就是 意思支配故意可以涵蓋教唆的雙重故意 01/08 14:41
cop967:客觀上醫生叫護士去打針 但護士主觀上知道該藥劑足以致死 01/08 14:43
cop967:也就是被教唆者主觀上的認知 並非教唆的成立要件? 01/08 14:47
剛剛Rhadamanthuz大一語驚醒夢中人 我太先入為主的認為病人已因此葛屁 我這篇文章是從頭到尾也是如此假設的 合先敘明XD 以下再講清楚點 cop967應該是誤解了 醫生教唆271既遂的成立要件是什麼? 依通說限制從屬性原則的話 正犯(護士)必須有一個271主客觀均該當的故意既遂行為 (還須有違法性 但於此非重點) 且客觀上護士被醫生引起271犯意+主觀上醫生有教唆的雙重故意 (此外醫生當然還要有違法性和罪責 但於此非重點) 所以護士主觀上有271的故意 當然是醫生教唆既遂的要件之一 回到最原本的例子 護士有沒有殺人故意? 有嘛 再回到你的設例 你的例子到底是護士認為醫生過失裝入致命毒劑? 還是護士認為瓶子裡裝的只是會導致過敏不致死的合法藥劑? 這兩個差很多 所以我說你例子舉的不清楚 若是前者 就只是動機而已 護士本身還是有271的故意 若是後者 護士則欠缺271的故意 就算間接正犯故意可以涵蓋教唆雙重故意 醫生還是不成立教唆既遂(頂多是未遂教唆) 但是你要注意 如果設例是後者的話 那麼醫生還會是間接正犯未遂嗎? 恐怕是間接正犯既遂了 護士誤毒劑為合法藥劑 這不就是醫生意思支配的實現嗎? 除非硬要假設個極端的例子 比方說 醫生把點滴換成毒藥 想說透過不知情的護士注射病人致死 結果護士發現點滴裡頭裝的已非點滴 而是其他導致過敏但不致死的藥劑並仍注射 這時可能就會既非間接正犯既遂又非教唆既遂了(即便間正故意可涵蓋教唆雙重故意亦同) 不過要我來說的話 我會說這是意思支配的非重要因果歷程錯誤 不妨礙間接正犯既遂 ※ 編輯: okajo 來自: 61.217.109.22 (01/09 02:16) ※ 編輯: okajo 來自: 61.217.109.22 (01/09 02:18) ※ 編輯: okajo 來自: 61.217.109.22 (01/09 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