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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同一違法行為 禁止國家作多次處罰 那當一行為同時觸犯刑罰與行政罰 (譬如逃稅就常常同時違反這兩種) 依照行政罰法26條 是"刑罰優於行政罰" 而依照行政罰法32條 也明令這類管轄權 司法機關優先於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就算想插手 要等該事件在司法機關判決無罪 才輪到它有管轄權 因此如果以逃稅來說 一行為同時得罪刑法和稅法 那就要先等檢察官和法院宣判你到底算不算犯罪 犯罪判決確定有罪 那國稅局不得罰錢 (因為一事不二罰原則) 犯罪判決不確定(ex.緩起訴or審理中) 那國稅局也不得亂入 (因為行政機關依法此時無管轄權) 犯罪判決確定無罪 那才輪得到國稅局有管轄的權利 (簡單來說這樣才輪得到他) 97年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訴字00585號 甚至判決刑法"緩起訴"也可以卡"稅金處罰" 也就是法官認為 被告有沒有刑事的責任還不確定 那行政機關(財政部)就沒資格來找這事件麻煩 可是財政部在98年12月 卻對漏稅處罰出個令(台財稅字第09204511370號) 裡面概要就是 你如果有不實進項稅額 有進貨事實要補稅 沒進貨事實則是補稅+送去給刑事偵辦 換句話 財政部反而規定今天一行為犯了刑法和行政罰 要先補稅(乖乖接受我的行政罰) 再去偵辦刑事刑責(再來才輪到司法機關) 那如果今天真的照作 這不就違背了以上一事不二罰原則了嗎 ? 法條 原理原則 97年的判例 都一再支持刑法優先 與 一事不二罰 為何財政部還會在98年發令搞成行政罰優先? 這樣豈不矛盾 ? 另外退一萬步講 假設今天真的有人這樣犯法 那他本來擁有"在犯罪確定前不用補繳稅金"的權利 卻會該令導致喪失此權利 因為如果他申請訴願 主管機關一定駁回阿 (下級機關依法 服從上級機關) 所以他就一定得到訴願兩次後 搞到法院去 才能開始主張以上原則 那豈不是變相逼迫該人一定要 "知道自己有這權利" & "願意一路從訴願告到行政法院" 嗎? 這樣豈不是另一種陷人於不義嗎 總之 這邊我覺得財政部的決定很奇怪 所以想請問板上的高手 是否能依法律的觀點幫忙解惑 (小老百姓的觀點 那當然就是財政部為了搶錢啥都不管啦 XD)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42.2
chihho1628:補稅不算行政罰吧 補稅同時論漏報的部分 還算合理阿 01/08 16:36
depravity:補稅不是行政罰 漏欠稅被罰的罰鍰才是 01/08 16:47
depravity:財政部是說妳報錯了請補稅 虛構的我要妳補+送刑事 01/08 16:49
tw00173105:你混淆了秩序行政與行政罰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 01/09 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