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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竊取乙價值5 千元之手錶,而以1 萬元之價格賣給不知情之丙,試問乙   是否有權向甲請求返還1 萬元?           (94關稅法務) Ans:乙得依不當得利及無因管理分別向甲請求返還各5千元。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民1    79I前參照),其又稱為不當得利;今甲竊取乙之價值5千元手錶,將其   售與善意第三人丙,售得價金為1萬元,就該筆金額而言,乙所受損之利益   為5千元,非1萬元,就此金額部分者,乙僅得依民法第179條要求甲返    還五千元之利益。(因該手錶已被善意第三人丙依民法第948、801善    意取得所有權,乙僅得就該手錶之價值請求返還)   次按,就甲多得之5千元部分,乙雖然不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但甲之行   為對乙而言屬不法之無因管理,就此部分而言,乙可依民法第177條2項    之規定,承認該不法之無因管理,再依同項規定,乙可就享有之利益部分準   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再依同法第173條第2項準用民法第541條要求   甲將5千元返還給乙。 二、乙為丙之受僱人,某日,乙為丙送貨,在送貨中傷及甲,事隔三年,甲依侵 權行為規定請求丙賠償其損害新台幣若干元,丙抗辯甲對乙之損害賠償責任請求 權消滅時效已完成,乃援用乙之時效利益,拒絕對甲給付。試問:丙之抗辯有理 由否?                          (98司事官) Ans: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19    7條1項參照)查乙於某日因己身過失造成丙之身體健康權受損,依據民法   第184條之規定,乙對甲負損害賠償責任,且乙對甲侵權時乃係執行業務   途中,而又依同法第188條之規定,乙之雇用人丙與乙間對於甲連帶負損   害賠償之責,此部分合先敘明。   查本案,甲對丙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乃係依據民法第188條作為請求   權之基礎,其時效之計算依民法第197條之規定乃係依被侵權人知悉起才   起算2年時效,若3年前甲僅知悉負損害賠償之人為乙丙時,其時效之起算   點依3年前自知悉時起起算2年時效,此時丙抗辯其侵權行為之時效已消滅   者,為有效之抗辯;反之,若甲在當時僅知悉乙需負損賠之責,而未知悉丙   時,其僅就乙之部分起算2年時效,丙之部分乃係依甲知悉時起起算,即本   題自甲項丙起訴請求起算時效,惟甲就此部分有所爭執時,則由甲就丙知悉   3年前就已知得向其請求而未為請求之事實部分,負舉證責任。(72台上    1428參照)   故丙援引乙之時效作為抗辯為無理由,其理由主要同上所述,簡言之就損賠   之時效部分,主要應端視請求人明知有受損發生且有賠償義務人存在時為準   ,雖乙丙間為連帶債務關係,但本質上仍須依請求權人知悉有賠償義務人時   作時效起算點為準。 上面兩題我有草擬答案,希望版上的高手能否幫我看看論答有無錯誤,謝謝:) -- PUMA要帥 有車|████ █████████▕搜尋進階搜尋 | 使用偏好 ▇▇  ̄ ̄ ̄ ̄  ̄ ̄ ̄ ̄ 搜尋: ⊙所有男生 ○歪國人 ○宅宅 ○台灣男生  所有網頁 約有 1項符合要帥 有車的查詢結果,以下是第 1項。 共費0.01秒 您是不是要找: 象棋 φtaipingeric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16.31
boyofwind:第一題,既然是竊取就要想到§949,中間那段括號不必要 01/09 01:56
boyofwind:然後建議分點分段寫 會更好一點.. 01/09 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