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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是那個法有規範(例如某某法第幾條) 1.如果當事人不識字 也不會簽自己的名字 是否可用記號(打叉之類的符號)來做代替 例如像是罰單 或是一些需要簽收的單子 2.在被受脅迫下所簽的文件是不是不具任何效力? 例如被綁架 被迫簽本票 或是一些放棄文件之類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9.130.197
depravity:1.民法第三條第三項2.民法第九十二條 01/09 02:37
wjck00383:民法上有關錯誤及脅迫,因採意思主義,基於保護票據之權 01/09 02:43
wjck00383:利外觀,應承認表示主義之優越地位。故因脅迫而交付票據 01/09 02:44
wjck00383:對善意取得票據之人仍應負票據上之責任。第二題因受脅迫 01/09 02:46
wjck00383:而為票據行為,依民法92條一項本文及二項但書意旨,雖可 01/09 02:48
wjck00383:撤銷其受脅迫所為意思表示,但其撤銷不得對抗善意取得票 01/09 02:48
wjck00383:據之人,僅於直接票據當事人間始有適用,而成為人的抗辯 01/09 02:49
wjck00383:事由,因此對取得票據之善意第三人,尚不得對抗之。 01/09 0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