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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禮拜交了這部電影的心得報告,但因為沒什麼美國法律制度的概念, 台灣法律制度的概念也不大行,所以產生了一堆問題,希望大家能指點 或討論,非常感謝! 1. Schlichtmann提出上訴,但是Cheeseman手上訴狀的審理法院, 卻是麻州地方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Massachusetts),而非美國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s of appeals)? 2. Schlichtmann提出上訴,但是由Facher收到EPA的訴狀時,顯示 出的解釋字幕,表示兩起訴訟的法官(Judge Skinner)相同? (依我粗略的理解,台灣的訴訟程序上,地方法院、高等法院 及最高法院屬不同審級,在地方法院敗訴後,便需向高等法院 提起上訴。想當然爾,兩者是由不同的法官審理。是故相較於 本片所述之美國訴訟程序,與我所認知的台灣訴訟程序有很大 的差異?!) 3. Facher收到的訴狀是由EPA寄出,但Cheeseman手上的訴狀對造 是美國政府。產生上述兩者差異的原因在於,EPA隸屬於美國政 府,所以控方是美國政府? 4. 承上所問,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後面的訴訟理應為上訴程序, 但原先控方為受難家屬,上訴之控方卻為美國政府,兩者並不相 同? 感謝大家看完我落落長的問題!如果對電影情節不熟悉,歡迎來信討論, 再次謝謝大家!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2.14.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