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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甲在97年12月看車 被給予估價單75萬 甲猶豫不決表示再考慮 而在98年二月 甲又回到車場表示要買那台車 而車廠表示原車已經上漲至85萬 請問我可以用民法159條第二項 要約人怠於通知 所以甲的承諾並未遲到來想嗎? 因為用157條的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來做標準 = =? 想請教大家的意見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7.198.155
depravity:那妳願意在98年收到97年份的車嗎?? 01/10 01:23
flfih: 是我我可以接受 甲我就不知道了 01/10 01:30
wallsons:這個用常理推斷也知道不行 甲又沒答應要買... 01/10 02:06
wallsons:根本沒有民法159條第一項 哪來第二項呢 01/10 02:10
scott2009:2樓的你確定你要用接近90%的價格買新古車嗎?我有一堆 01/10 08:56
scott2009:車商可以介紹 01/10 08:56
depravity:我先問的 !!! XDDDD 01/10 09:31
Eventis:在可以當場詢問溝通對話的場合,這根本是對話的意思表示. 01/10 09:34
flfih:將估價單拿回家 隔兩個月才表示要買 也視為對話意思表示 01/10 09:52
sindyevil:傻孩子報價單上會有時間限制的 01/10 09:53
flfih:是這個意思嗎? = =題目給得是汽車公司 不是車廠XD 01/10 09:53
flfih:題目上只有寫報價單沒說時間 謝謝大家願意幫我解惑 01/10 09:54
sindyevil:上面諸位的意思是 他們可以介紹(?)你以90%價格買中古車 01/10 09:55
sindyevil:既是如此 車廠和公司就沒有差了 01/10 09:56
flfih:有差吧 一個是我要花大錢買新古車 一個是買新車XD 01/10 09:59
flfih:所以用157條來想囉? 01/10 10:08
Eventis:不要被"拿回家"迷惑了,重點是"收到"那張估價單的情狀. 01/10 10:34
Eventis:估價單不過是當時意思表示內容的書面記錄,並不會因此改變 01/10 10:36
Eventis:對話或非對話的性質;因此若非有其它聲明,否則非立時承諾, 01/10 10:37
Eventis:要約即失其拘束. 要約的拘束失效本就在保障要約人,因為相 01/10 10:38
Eventis:對人會因為要約的時間拉長而負有保留商品以待履約的風險. 01/10 10:39
Eventis:要約期限的延長是特殊的情況下才會有的,而且要約人通常都 01/10 10:41
Eventis:不會白白的承擔這樣的風險,有個現實的類比就是衍生性金融 01/10 10:42
Eventis:商品中的選擇權,沒有什麼利頭,憑什麼出賣人要商品壓著等待 01/10 10:46
Eventis:承諾:) 01/10 10:46
flfih:恩!!我懂E大的意思了! 謝謝你 01/10 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