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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有三題一系列的民法債篇問題 查書本也搞不懂 只好發文請教比我更懂民法的人 拜託回答跟我稍微解釋一下 好讓我有個方向去查 謝謝 第一題 因送貨員的錯誤,致甲自A受領金錶與金筆各一只。 甲將金筆贈送與乙後發現此一錯誤存在,立即將該金錶亦贈送與丙。 試問: 1.A如何請求金筆返還 2.A如何請求金錶返還 3.甲若將金筆賣與乙,則A又如何請求 第二題 甲於4月1日發函與乙表示「出售套房20坪,價金200萬元」 試問: 1.乙於6月1日致函甲表示願意購買,但甲卻於5月1日將房屋賣與丙 則甲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否? 2.乙於4月2日致函甲表示願買,但該信卻於6月1日才寄達甲處 而甲套房於5月1日賣與丙,則甲應否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 第三題 甲向乙貸款100萬元,至清償期卻無力清償。 試問: 1.甲對乙之100萬元債務,結果遲延一年才清償,乙最多可要求多少金額之清償 2.若甲對乙之100萬元債務,約定年息30%期限2年,則甲於清償期至少應給付乙多少 3.若甲偷乙100萬元,一年後此竊盜案才判決確定,則乙應可自甲獲得多少金額之賠償 拜託知道的人告訴我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173.216
Eventis:不當得利;要約失拘束力時點與承諾之遲到;遲延利息及利率. 01/10 23:59
filawyer:推樓上 01/11 15:47
filawyer:另外,是債「編」,不是債「篇」 01/11 15:48
legist:感覺像問作業XD 01/11 1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