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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民法有關代理的規定中 顯名原則與隱名原則的差別為何呢?? 可以用白話一點的方法解說一下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230.174 ※ 編輯: miguel7 來自: 123.192.230.174 (01/11 02:41) ※ 編輯: miguel7 來自: 123.192.230.174 (01/11 02:43)
Eventis:效力歸屬於本人的法律行為,本人的名字有沒有被"顯"出來. 01/11 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