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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甲在太太不知情的情況下 拿著太太的印章和身分證到銀行 以太太為保證人向銀行借款100萬 結果甲無力償還 銀行依民法739條轉向甲太太請求償還借款 請問甲太太是可否可以以甲未經授權無權代理為由 拒絕償還借款? 請教大家了,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6.7.4
nto:銀行會因為沒有通知(催告)而喪失權利嗎? 01/11 22:18
Lizst:這和債權讓與無關吧?是甲的代理有無對太太生效… 01/12 00:42
Lizst:甲拿太太的印章和身分證代理太太與銀行訂保證契約,通常 01/12 00:48
hcya:可以主張無權代理,因光身分證和印章不構成表現代理(參70台上 01/12 00:51
hcya:657號判例),且借100萬亦非「日常家務」,不適用民法1003條 01/12 00:52
Lizst:會被認為構成表見代理,甲太太不易以無代理權授與而免責 01/12 00:52
hcya:的日常家務代理權。不過若舉證成功,仍有可能會使甲吃上偽造 01/12 00:52
hcya:文書罪的刑事責任喔 01/12 00:52
Lizst:謝謝樓上指正,記錯@@ 01/12 00:53
hcya:哈哈剛好與L大同時回覆而且內容是相反的^^" 01/12 00:56
hcya:其實那判例講的是印章啦,若加上身分證的話是有討論空間,雖 01/12 00:57
hcya:然我覺得是相同道理,結果應無不同^^ 01/12 00:58
depravity:理論上應該是一定會被偵辦偽造文書吧 01/12 01:13
depravity:因為參與民庭的那些吃公家飯的依照刑訴241她們該舉發 01/12 01:14
nto:謝謝三位的解答^^ 01/12 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