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lawyer (直山裕誠)
看板LAW
標題Re: [請益] 關於一些成人的議題
時間Tue Jan 12 15:41:24 2010
※ 引述《newyellow (newyellow)》之銘言:
: 我是資訊相關的背景
: 剛剛有一個關於成人電子商務的構想
: 我想做有個類似「砲友」的交友網站
: 因為網站有匿名的特性
: 每個人都有性生理的需求
: 平常大家可能都曾有過「找砲友」的念頭
: 但因為怕可能被找出來的關係
: 可能不敢去實踐
: 我想請問
: 我今天只提供一個平台
: 讓使用者可以指定 某個時間 可能是幾月幾號星期幾 幾點
: 指定地點 某縣市、某飯店等資訊 (避免在家中 會有被綁架危險等)
: 甚至可以指定說 願意幫對方付房間錢、或不願意
: 而有同縣市的話就可以進行配對
: 配對後除了彼此在網站上的暱稱之外
: 不會知道對方的任何資訊
: 有想過強姦或強暴的問題
: 但我想這已經是性行為的約會了
: 強姦...強暴 在這時候還有意義嗎
: 如果說怕綁架
: 我們可以跟旅館、MOTEL合作
: 登記這一對人是屬於這個網站的約會的話
: 必須要由櫃台確認 女方已離開
: 並在之後約半小時左右 男方才可以離開
: 之類的
: 像這樣的平台(純平台 無金錢交易)
: 可以跟MOTEL、A片商、成人網站合作
: 廣告的收益我想是蠻可觀(而且資料量不大、技術不難做、成本低)
: 但是像這樣的平台
: 一定會有些法律問題
刑法 第 231 條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
使男女與
他人為
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
媒介以
營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這裡關鍵仍在於「媒介」、「營利」。
所稱之媒介是否包括「網路平台」這邊有爭執的空間。
另外「營利」,是指「主觀有營利的意圖」(但也有主張其為客觀構成要件)
你似乎有打算從這個平台獲得利益,我想應該是有營利的意圖。
: 想請問今天要是限制網站成員必須成年 (18或20歲)
: 並有同意條約
: 比如說一起出去性愛約會 不可以告對方 這樣的條約
: (因為聽說即使是雙方同意性愛 事後仍可以告)
雙方同意性愛可以告的情形如下:
1 通姦罪(配偶可以提告,除非經配偶縱容)
2 與未滿16歲之人為性交(未滿18歲者若是用嫖的,也構成)
3 利用權勢性交
刑事告訴權是不能和解而喪失的,更何況要他人事先同意放棄,因此這個想法是錯誤的!
: 之類的
: 並且此網站也不會有情色照片 只有簡單的網站介紹 不會違反風化
: 它可行嗎?
: 還是說現今的情色網站其實全部都不合法?
現今的色情網站很多都不合法,只是他們server都設在國外,沒法抓。
另外網站是否構成「散播猥褻物罪」
可參考大法官釋字617號解釋對猥褻物的定義(e.g. sex abuse,paraphilia and so on
都是不被允許的)
因此,你的架設平台行為應該是不會構成刑法235的。
不過,若使用人散播的話,你有幫助犯的可能性。(此涉及到「中性幫助行為」是否為可
構成幫助犯之問題)
: 或是這樣的性行為本身就不合法?
性行為本身合法,但你「可能媒介行為」也許會破壞社會善良風俗。
: 要跟政府登記嗎?
: 有認真思考過這個網站的可行性以及架構
: 但對法律瞭解甚少
: 煩請高手提供意見
: 謝謝
或許可以問一下檢察署關於這方面的問題,不然你也可以以身試法,
如果不幸被抓起來、起訴、判刑確定後,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
我相信大法官會很明確告訴你,你的行為是不是憲法所應保障的XD!
這部分我也不是很清楚,希望其他先進可以補充。(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不過話說回來,這是個不錯的構想。如果可行的話,我想你應該會比「一劍浣春秋」更
有名,也可以賺很多很多錢~~~sehr viel Geld~~~
最後祝你願望可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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