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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新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明訂 "本公司不適用公司法有關假決議之規定。" 是否有效? 2.若章程中明定"本公司股東大會之決議,應以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 出席,並以出席股東表決過半數同意韋之。" 是否有效? 以上兩題...個人是認為應該都有效吧@@ 不過總感覺有陷阱存在..所以上來問問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190.46
darimgh:股東會決議 公司法174明文授權給本法可另為規定 但無授權 01/12 21:08
darimgh:章程可以有較高之規定 則審酌股東會決議是很重要之事項 01/12 21:09
darimgh:如果任由章程任意規定 則可能致生侵害少數股東權利 所以應 01/12 21:10
darimgh:該是不生效力或無效 原PO這兩個規定 似乎都是為了保障股席 01/12 21:12
darimgh:較多的大股東而設 少數股東不能借由假決議行使普通決議事 01/12 21:12
darimgh:項 甚至連投票 可能永遠都過不了3分之2 01/12 21:13
darimgh:所以個人認為應該是不可以@@ 01/12 21:13
redshinyello:不好意思再請問唷~如果第2個改成"..三分之一.." 01/12 21:42
redshinyello:的話,還是一樣不可以嗎@@? (1/3是另外一題類似的) 01/12 21:42
darimgh:個人覺得還是不行 改成3分之一反而會變相侵害大股東權利 01/12 21:53
darimgh:我想公司法174條不受權章程可以有其他規定應該是有他的道 01/12 21:54
darimgh:理的~ 01/12 21:55
redshinyello:太感謝了!!! 01/12 22:18
siriuswinds:如果依照梁老師的說法 1是可以的 因為公司有權利追求 01/13 02:44
siriuswinds:決議之慎重 01/13 02:45
siriuswinds:2的話 會架空174的立法 使大股東過於掌權 01/13 0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