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Q:A地上之B建物皆為甲所有,甲供A地予乙設定抵押權,嗣後將該B建物出賣予丙, 復又將A供丁設定第二次序抵押權。試問: 若丁之債權清償期先到,實行抵押權並由戊拍定,丙可否主張法定地上權? A: 我的想法是,丙可以主張法定地上權,雖丁抵押權設定時並不符876,但先次序抵押 權設定時是符合的,因此,若不允許其主張,自有礙先次序抵押權設定時之法定地上 權預設。(依873之2係採「全部消滅主義」) 不知道這樣的想法是不是很奇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03
Eventis:強執34II,標的物的抵押權人縱未至清償期,仍應參與分配. 01/15 22:17
Eventis:通常抵押權金額都會一併寫在土地登記簿上,所以乙的債權會 01/15 22:18
Eventis:莫名其妙(謎)的實現. 01/15 2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