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GUNDAMGOGOGO (B!kada )》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 作者: GUNDAMGOGOGO (B!kada ) 看板: PttLifeLaw : 標題: [其他] 關於我父親的事件,我已經不知所挫了ˊˋ : 時間: Thu Jan 14 09:39:28 2010 : 事實經過: : 簡單的說大概是這樣的~ : 半年前我爹拿了些錢去投資朋友開公司 : 所以他在公司只是出資者,也不是董事長或是員工之類的。 : 大概就做一些財務會計的簡單事情(在家作而已) : 結果這個公司的運作有問題,合作不下去了 : 再加上他朋友因為一些事情跟他翻臉>< : 我爸情急之下,就把公司剩餘的錢領回來了!!(期間虧了不少) : 老爹的說法是保護自己 可能可以主張的部分是刑法第24條,為避免公司之財產生緊急之危難,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不過我想很難主張,因為要你們要證明「緊急情狀」確屬不易。 : 但是現在他朋友要告他侵占還是什麼的,一直寄存正信函來! 這邊首先要釐清的是,你爸是否確有「持有」該資金?若沒有,自然不可能構成侵占罪, 但可能成立「竊盜罪」。 若係合法持有該資金(這邊甚至可能成立較重之業務侵占),這邊比較能爭執的是: 「不法所有之意圖」: 1 所謂不法,是指「違反法律上利益分配原則」 2 實務曾經認為,債權人未經同意取走債務人之物時,此時不具有「不法性」; 法務部檢察司77檢2字更有認為若未經同意而取者為「賭債」,亦欠缺不法性。 3 你爸若自始認為該資金本來就屬於自己的時,自不成立本罪,蓋欠缺「不法所有之意圖 」。(最高法院23年上字1392號判例) : 我爸都不給我跟我媽看~所以我們也不是很清楚 : 可以知道的是我爸現在很慌,都常常睡不著:( : 害我們看了都好心疼>_____< : 想說除了幫他禱告之外還想幫他做點比較有幫助的事情 : 對不起,文章打的很亂 : 因為我現在整個腦子都空空的,很少遇到這樣的事情,一整個不知所措了.... : 希望PTT上的鄉民們可以幫忙我Q__Q : 我爸真的是個好人>_< : 謝謝大家 謝謝!!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once upon a time....有A公司告B公司侵權,訴訟一打就三年、四年的, 後來他們突然間就和解了。我問A公司董事長說:「你不是恨B公司入骨了嗎?怎麼會和解 ?」,A公司董事長答道:「我的確恨B公司,但我更恨我的律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03 ※ 編輯: filawyer 來自: 140.112.4.103 (01/14 18:50) ※ 編輯: filawyer 來自: 118.167.116.250 (01/14 19:47)
GUNDAMGOGOGO:感謝您的第三點!!很受用!謝謝!! 01/15 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