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之銘言: : 你上面的推導好像太過於跳躍了吧? 跳躍?恕我邏輯不是很好,可否請你不吝指明,thanx. : 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490號判例 : 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所謂支付租金之催告,屬於意思通知之性質,其 : 效力之發生,應準用同法關於意思表示之規定,如催告人非因有自己之過 : 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僅得準用同法第九十七條,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 : 達之規定,向該管法院聲請以公示送達為催告之通知,始生催告之效力。 : 被上訴人定期催告承租人某商號支付租金,僅將催告啟事標貼已被查封無 : 人居住之某商號門首,自無催告效力之可言。 : 54年台上字第952號判例 : 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所謂支付租金之催告,屬於意思通知之性質,其 : 效力之發生,應準用同法關於意思表示之規定 (見四十一年台上字第四九 : ○號判例) ,而民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 : 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所謂達到,係僅使相對人已 : 居可了解之地位即為已足,並非須使相對人取得占有,故通知已送達於相 : 對人之居住所或營業所者,即為達到,不必交付相對人本人或其代理人, : 亦不問相對人之閱讀與否,該通知即可發生為意思表示之效力。 : 如果照你所推導的,1.觀念通知屬於準法律行為之一 2.觀念通知採"發信主義" : →準法律行為採"發信主義" : 那麼從上面兩個判例來看: : a.意思通知屬於準法律行為之一 b.意思通知採"到達主義" : →準法律行為採"到達主義" : 這兩個結論不就打架了? 「這兩個結論不就打架了」是本題爭點啊! 這是我解讀王師的意思,而E大也解讀王師的意思。與實務見解本來就是相衝突, 所以才問說,王師的理論基礎不是嗎? -- 君子之學必好問。問與學,相輔而行者也,非學,無以致疑;非問,無以廣識。 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問說》劉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116.250
proletariat:其實,我懷疑1.意思通知採到達主2.觀念通知採發信主義 01/17 18:37
proletariat:只是看得書太少,不敢確定. 01/17 18:40
Eventis:與實務見解哪裡有衝突,實務見解又不是說"全面適用",所謂類 01/18 10:04
Eventis:推適用或準用,肉圓曰:性質適合的範圍內方得為之...... 01/18 10:04
Eventis:所以只要依法理解釋與採到達主義所欲保護的對象不合,即不 01/18 10:06
Eventis:適合採到達主義,究本條並非意欲延長要約人受拘束之時間,承 01/18 10:07
Eventis:諾既已遲到,要約本失其拘束,課予要約人通知義務已是另行加 01/18 10:08
Eventis:負擔於要約人,何以能讓本無拘束必要,亦無受拘束意思之要約 01/18 10:08
Eventis:人,更進一步承擔通知滅失或遲到之風險,負其責任呢? 01/18 10:09
Eventis:不過汪汪在講保險法120條的通知應該有解釋吧,雖然那堂>//< 01/18 10:17
Eventis:所以沒機會聽到,但我想有學生去問他應該都會講理由啊@@ 01/18 10:18
filawyer:同意E大的闡明,感謝先! 01/18 19:08
filawyer:可以問一下誰是「肉圓」嗎? 01/18 19:09
Eventis:就有教物權民總債總,舉例常常會用開肉圓店和喜歡吃肉圓,從 01/18 20:03
Eventis:法國回來的人超好的老師啊^^.... 01/18 20:03
filawyer:哈哈哈,對對對,例子都是肉圓!! 01/18 2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