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lawyer (直山裕誠)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無因管理之所收罰單,對本人有無請求權?
時間Sun Jan 17 18:39:15 2010
※ 引述《slowonetwo (In 台中 > <)》之銘言:
: 甲騎車上學,途中看見一輛轎車撞上騎士乙後加速逃逸,乙倒地不起,甲正義感油
: 然而生,馬上揮手叫計程車,把乙送到醫院急診室,安排妥當後,回去牽車時發現,摩托
: 車已經被拖吊了,總計支出計乘車錢450元,掛號費650元,罰單900元。請問甲、乙間的
: 法律關係。
: 本題,我有一個地方搞不懂,
: 甲為真正無因管理裡的適法管理,
本題為適當無因管理應無疑義。(且可能是緊急管理)
: 甲被開罰單900元,是否可以依民法176條第一項,向乙請求償還?
: 目前問到三種解答;(請問哪一個是對的?還是通通都不對?><" 請指點,謝謝。)
: 1.民法176條第一項,必要費用之必要也,即是不可想像其不存在
: 但罰單不存在亦無影響管理的結果
: 故罰單900不包含無因管理可索償之範圍
計程車、掛號費應該屬「必要費用」。
: 2.被開罰單 要用債務清償or損害賠償 來請求
: 唯乙可依過失相抵 請求減少支付 (對於900的罰單部份)
所謂清償債務係指:管理人為管理事務所負擔之必要、有益之債務而言。
此處應該不是「必要、有益」之債務而言。且所稱之債務,是否包括「公義務」,
尚有討論空間。
所謂損害賠償,係指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受之損害而言。
按適當無因管理乃鼓勵社會互助合作,所稱之損害應可包括繳納行政罰所生之損害等
一切之損害,否則難以達到「社會互助合作」之立法目的。
: 3.依民法第174條第一項,因甲援救乙並無違反乙之意思,故甲被開罰單900元,
: 可向乙請求償還。
民法第174條1項乃不適當無因管理人之無過失責任(有認為乃侵權責任,亦有認係
法定責任),甲乃適法管理人,自無可能依本條項向乙為請求。
: 另外,我自己小小的疑問,計程車費、掛號費要用費用償還,罰單費(若可以請求的話)
: 是用清償債物吧??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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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之學必好問。問與學,相輔而行者也,非學,無以致疑;非問,無以廣識。
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問說》劉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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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7.116.250
推 depravity:行政罰法有緊急避難條款若不能依該條款免罰, 01/17 19:42
→ depravity:是否會因此逾越必要性而喪失求償權?? 01/17 19:43
推 slowonetwo:囧了~ 01/18 00:24
→ Eventis:無因管理致管理人所受損害,肉圓謂:以非由管理人之過失所致 01/18 10:21
→ Eventis:為限;此係採委任與無因管理相互影響說,就其法律效果相互比 01/18 10:22
→ Eventis:附援引之結果;惟本例可認為該當緊急管理,就管理人之注意義 01/18 10:23
→ Eventis:務予以減輕(類推175),故應可請求. 01/18 10:24
推 slowonetwo:謝謝解答~^^" 01/20 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