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dormg (...)》之銘言: : 我不太清楚相關觀念,請教版上大大們的意見....懇請撥冗指點...有一個假設題: : 甲欲殺乙而砍傷之,乙負傷勉強逃離現場後,力竭而躲藏於郊外茂密草叢中喘息。 : 不知情的地主丙恰巧開始焚燒當地野草來整地,火勢蔓延, : 致受傷虛弱無力奔逃的乙被燒死。 : 請問:1.乙之死與甲有關嗎?乙之死與丙有關嗎? 都有關,因為如果沒有甲的砍殺行為,乙不會『因為無力奔逃』而被燒死; 同理,如果沒有丙的放火行為,乙不會『被燒死』。 這就是所謂的「條件關係」。 : 2.(在「歸責」的層面)甲要為乙的死負責嗎?丙要為乙的死負責嗎? 這個問題可以透過「相當因果關係理論」或「客觀歸責理論」來回答。 首先,依照一般人所理解的經驗法則,砍傷他人通常並不會導致他人被燒死, 而且在甲砍傷乙的那個時點上,一般人並不能預見後來會有丙的放火行為介入 而促成乙的死亡,所以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間欠缺相當因果關係,甲無須為乙 的死亡負責。 其次,甲的砍殺行為,對於他人的生命法益製造了一個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但 這個風險最後並沒有實現在乙死亡的結果中,因為有丙的放火行為介入,而且 是一般人所無法預見的,所以從甲砍傷乙到乙被燒死的整個因果流程有重大偏 離,甲無須為乙的死亡負責。 至於丙的部分,一方面,依照經驗法則,放火焚燒草叢通常可能導致草叢中的 人被燒死,而草叢中有人這件事,對於一般人來說並非不能預見,所以有相當 因果關係,要負責。另方面,甲放火焚燒草叢,對於乙的生命法益製造了法所 不容許的風險,此一風險也實現在乙死亡的結果中,客觀上可受歸責。所以丙 應為乙的死亡負責。 : 3.甲成立何罪呢?丙成立何罪呢? 甲有殺人故意,亦已著手於殺人,成立殺人未遂罪(刑271II)。 丙如果有過失,就會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刑276I)。 ※關於丙有無過失,其實需要稍微討論一下,不能立刻就下結論。 傳統通說認為,過失的成立要件是「違背注意義務」、「有預見可能性」及 「有迴避可能性」。雖然丙燒的是自己土地上的草,但他仍然負有「一般社 會往來之注意義務」,也就是必須謹慎小心,以免自己的行為侵害他人法益 ,況且刑法明文處罰「放火燒毀自己之物而造成公共危險」的行為,應該更 可以認為丙負有注意義務,例如應先付出合理的努力,確認草叢中有無其他 人在內等等。至於客觀歸責理論者認為,具備客觀歸責的行為至少有過失, 所以按照上面操作客觀歸責的結論,丙還是有過失。 : 謝謝說明啊.... : 冒昧多問一下,那麼民法上,甲與丙各要負的是哪部分的損害賠償責任呢 : (固然,民法不談罪名層次,但我想請教大家的是:此一民事賠償事件中,甲與丙做出了 : 哪種「案發事實」的侵權行為的認定):殺人?過失致人於死?傷害?過失傷害? 這裡會有爭議的是:甲是否須負故意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雖然依照上面的討論結果,甲『在刑法上』無須為乙的死亡結果負責,但是, 甲『在民法上』仍然可能必須負責。因為侵權行為法的重點在於應該由誰來填 補損害,也就是涉及整體社會利益狀態與風險合理分配的問題。而刑法的重點 是國家對於個人有無刑罰權的問題。所以刑法對於因果關係的要求可能比較嚴 苛,但民法就未必需要那麼嚴苛。因此,甲在民法上仍然可能要為乙的死亡負 責。 如果是這樣的話,甲故意不法侵害乙的生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184I前) ;而丙過失不法侵害乙的生命,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184I前)。又雖然甲 、丙二人並無犯意聯絡,依實務見解仍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民185I),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 -- 問題一: 某西恰板友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請求法院確認自己與__間存在 婚姻關係。法院受理該案,並發給四位數序號的號碼牌,擇定五年 後開庭審理。請問__中的人名是? (A)菲特 (B)MIO (C)卡嘎米 (D)我老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8.247 ※ 編輯: Okawa 來自: 140.112.158.247 (01/22 1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