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oboks:112回112 01/27 13:51
※ 引述《dormg (...)》之銘言:
: 假設有個ID是「asdjklqweuopzxcm」,真實身份是某甲。假設有部分鄉民知道某甲身份。
: 案件中對造一方的ID則假設是「Law5566」。
: 1.案型1:
: 某日Law5566在BBS上說「asdjklqweuopzxcm」是「垃圾、爛人、蠢豬」。
: 某甲隔日向地檢署提告Law5566公然侮辱,請求查出其真實身份以刑法309起訴之。
: 2.案型2:
: 某日Law5566在BBS上說「asdjklqweuopzxcm」在民國98年曾經約出女鄉民後予以強姦,
: 然後恐嚇女鄉民不得報案,令人髮指云云。
: 某甲隔日向地檢署提告Law5566誹謗,請求查出其真實身份以刑法310起訴之。
: 問題:
: 案型1中,Law5566該當309嗎?
: 案型2中,Law5566該當310嗎?
: 個人意見:案型2的構成要件較容易該當刑法310。案型1較難該當309。
: 因為案型1說穿了就是亂罵一通,不致讓其他(就算知道某甲身份的)鄉民誤解某甲為人。
: 況且「asdjklqweuopzxcm是垃圾、爛人、蠢豬」的句子,要說是公然侮辱某甲也怪怪的。
: 因此我認為不構成犯罪;頂多觸犯相關版規,予以永久水桶即可。
: 可是案型2可嚴重多了,因為會誤導其他鄉民(講清楚點,亦即讓知道某甲身份的鄉民)
: 產生誤會某甲的機率的後果,這是明確侵犯某甲名譽的不法行為。
: 況且實務判決有案型2的case,法官認為被告誹謗原告ID構成犯罪;想想法官是有道理的。
: 但我沒找到有案型1的case。
: 仔細想想,案型2跟案型1,其實關鍵在於兩者與法條的構成要件該當性有所不同。
: 因此對於「ID」犯下309的罪行,其實應該很難成立。
: 就算「asdjklqweuopzxcm」在BBS上公開說「我就是某甲」也沒用。
: 畢竟Law5566 key出的句子不是「某甲是垃圾、爛人、蠢豬」。
: 畢竟「asdjklqweuopzxcm是垃圾、爛人、蠢豬」這句話,說穿了是罵一個虛擬身份。
: 罵虛擬身份,應該施加的制裁不該是刑事制裁。而是管理上的永久水桶制裁即可。
: 況且Law5566亂罵一通,鄉民們反而輕視的是Law5566。
: 但是捏造「asdjklqweuopzxcm沒有做過的惡貫滿盈的事」,混淆視聽陷害某甲,
: 讓知道asdjklqweuopzxcm是某甲的一些鄉民從此可能輕視某甲,這可不一樣。
: 請教大家的意見...
一、依刑法309條一項之公然侮辱罪之客觀構成要件厥為「公然」「侮辱」「他人者」。
二、所稱之「公然」可參考釋145、院2033,指對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而言。
且依院2179號解釋,更不以被侮辱人在場為必要。
三、所稱之「侮辱」,係指一切足以表示輕蔑、使人不堪、不快之行為而言。
但其程度仍須達到使人「感情」或「名譽」受有危險之程度。
四、所稱之「他人」,乃針對「特定個人」或「可得特定之人」,不以確知其姓名、
長相為必要,僅對所侮辱之對象為「人」有認識即可。
五、本題:
Law5566以輕蔑他人為目的於公開場合謾罵"adfjklqweuopzxcm"之ID,雖無法確知其為
何人,惟其應可知使用該ID者為「人」,並非open將,故不妨礙本罪之成立。
又Law5566以「垃圾、爛人、蠢豬」等詞侮辱他人是否具有「侵害他人名譽」之危
險,應綜合行為時所存在之一切情形為客觀審查。倘L大與A大素未平生,又依該
情形,L大確實欲另A大難堪,難謂A之感情、情感未受到侵害之危險。
倘L大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自應成立本罪。
本條所保護之法益乃「憲法所保障之名譽權」及「人性尊嚴」,Law5566之行為
應具有「行為不法」、「結果不法」,難謂無可罰性。
倘若案例為:
→噓 XXX5566:dormg的問題都超蠢的、垃圾、跟豬頭沒兩樣,還112的a,笑死人了!
難道你的感情不會受侵害嗎?
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今天行為客體是filawyer,該ID使用者必然會感到其名譽權
受到侵害,而會提起訴訟,以爭取憲法所保障的名譽權、人性尊嚴之維護。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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