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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asunny (sunny)》之銘言: : 事實經過:去年八月份到中壢仁x、x愛眼鏡行配了二幅眼鏡,還有一幅隱型眼鏡 : , 結果配了以後眼睛很不舒服,那時 : 以為是自己工作太累所以不舒服,不曉的是眼鏡的問題,後來到眼科 : 檢查了以後,幫我測眼睛的度數跟我眼鏡的度數,醫生說,我的眼鏡 : 度數配的太高了,所以眼`睛才會這麼痠跟很容易累,我才知道是這個問題 : 因為配完隔天後就到大陸出差了,加上業務員那時候沒有說可以在多久的時間 : 內退還,我想說戴過後可能沒辦法退了,加上在大陸待了一個月左右的時間 : 才回來。結果那天又去了那家眼鏡想說重配,結果跟業務員反應了一下,結 : 果請他幫我重新量一次,量出來的度數去年較現在的度數,散光整整多了 : 一百度,我很不高興,驗光師的專業程度也太誇張了吧!~一樣的東西 : 去年整整多了一百度??我請求他退還金額他只說了已過了一年多沒辦法 : 那我配的眼鏡根本沒辦法戴呀!二個眼鏡加隱型花了我快10000元,難不成 : 消費者就該倒楣認賠嗎?? : 問題:請問我有什麼權利可以對這家眼鏡行請求? : 民法上損害賠償還是可以返還價額? : 是否站的住腳?謝謝 我的看法是 配眼鏡應該屬於民法上的承攬契約 所以你可以根據以下法條主張權利: 第 492 條   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 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第 493 條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 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第 494 條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 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 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 除契約。 第 495 條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 ,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 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鏡片度數過高,只能重做一片,屬於不能『修補』的情形, 你可以主張494條,請求「解除契約」,眼鏡還他,錢退給你。 其次是時效問題: 第 498 條   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 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一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 根據你的說法,去年八月配的眼鏡,現在應該還沒超過一年才對, 重新驗光發現度數不對,你可以藉此主張「發見瑕疵」。 但請在「發現後一年內」,循「法律途徑」對店家請求。 (發存證信函、聲請支付命令、聲請調解、起訴...etc) 第 514 條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 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 小弟民法不好,如果講錯,還請各位指正。 -- 傲嬌是一種萌要素 傲嬌的特色在於心口不一 傲嬌的萌點在於害羞&臉紅 傲嬌的糟糕點在於口嫌體正直 傲嬌的代表人物是........才、才不是我呢,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8.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