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qchung (pp)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網路拍賣的問題
時間Tue Feb 9 14:06:51 2010
※ 引述《Okawa (ZARD Forever you)》之銘言:
: ※ 引述《enterpirse (小嘉)》之銘言:
: : 你放心,他告你告不成。
: : 但是你還可以反告他
: : 1.恐嚇
: : 2.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光憑公布資料與IP在網路)
: 第 33 條
: 意圖營利違反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 二十三條之規定或依第二十四條所發布之限制命令,致生損害於他人者,
: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萬元以下罰金。
: 第 34 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
: 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
: 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萬元以
: 下罰金。
: 這樣看起來
: 公布個人資料應該跟上述法條無關
看起來比較能告的是第34巷
非法輸出至損害他人這條
不過這應該還是屬於民法部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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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0.249.164.196
→ Okawa:實務上對於非法輸出的解釋 應該不及於本件情形 02/09 23:13
→ Okawa:應該說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根本不是用來處理這種事情的 02/09 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