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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oboks (高點網路VIP七折叢書代買)》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自行逮捕口頭生命威脅現行犯疑問 : 時間: Tue Mar 2 09:26:04 2010 : → swn:建議區分 法實然面、法應然面、現實面 來論述才恰當 03/02 10:28 : → swn:逮捕現行犯現行要件適用結果,跟理論上宜如何限縮 不宜混淆 03/02 10:29 : → swn:另外,行為過當和未過當,論述上也不宜夾纏 03/02 10:31 在法律版就只能用法律的語言是吧 那我只好再重新論述一次 單就刑事訴訟法88條來看 似乎法律允許對任何的犯罪 只要該犯罪行為依據外在情況顯而易見的據有犯罪嫌疑 且符合「現行犯」與「準現行犯」之構成者 任何人即可擁有逮捕權限而進行逮捕 至於該犯罪所侵害的法益種類、輕重、犯罪所生之危害及未來可能處罰 並不在考慮之列 次按刑事訴訟法90條規定 第 90 條 (強制拘捕) 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 之程度。 雖然增加了比例原則的限制 但此一限制似乎針對逮捕後的「逮捕手段」而設 並未就逮捕權限有無亦須就比例原則做審查 但考慮到現行犯逮捕對於受逮捕人 會剝奪其人身自由、過程中其他權利受到侵害 甚至此一逮捕過程事前往往沒有經由「專業人員」及「縝密審查程序」等的把關過成 一律承認任何人對於「現行犯」及「準現行犯」均可施以逮捕 似乎過當 綜上所述 應綜合考量該犯罪事實的意義 未來可能的刑罰或保安處分的強度 以及偵查的困難性後 判斷立刻的逮捕是否「不成比例」 特別是在顯然不成比例時 原則上應否定有逮捕權限 例如 行為人僅偷10元原子筆 而在現行犯依其所表現在外的客觀行為判斷並沒有逃亡之虞 通常也沒有逕予逮捕的必要 此外 在明確知行為人知道行為人身分情況下 (例如為舊識 或被逮捕人因駕照或其他證件暴露身分) 通常亦應否定逮捕權限 除非藉由逮捕能阻止侵害繼續實現 阻止損害的發生 參考資料 楊雲驊 現行犯逮捕 ------------------ 回到原波的問題 如果不能依現行犯逮捕 又或是逮捕行為過當 把人揍得像豬頭 在刑法上的評價 強制罪或是傷害罪構成要件已該當 接下來就是要找阻卻違法要件 萬一不能依刑訴88條主張 那反而就成立犯罪了 -- yahoo?:請問,我都把插頭插著不拔,這樣OK嗎? eggimag?:=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 WhatCanID?:樓上..然後呢@@ eggimag?: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hcya:逮捕牽涉的應為刑法302的剝奪行動自由罪 而不是304的強制罪~ 03/04 1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