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615 ()》之銘言:
: 最近我和別人對於這個問題有不同的看法
: 16歲以下是一定違法
: 但是16到18歲之間呢?
: 是否違法?
: 我看刑法的強制性交罪裡面的未成年人
: 是指16歲以下的人
: 而我所指和16到18歲之間的女性發稱性行為的前提為兩情相悅
: 那假設上了一個17歲女孩
: 但是被他媽媽知道
: 它要去告但是這女孩說是他願意的
: 那是否成立
: 因為下面有寫說未滿18歲是告訴乃論
: 而在被害者不認為被害 但是他的監護人這樣認為
: 這樣是否成立?
這問題常常有人誤解
若你說的"下面寫說未滿18歲是告訴乃論",是指刑法第229-1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請看清楚,他是說"未滿18歲之人犯227條之罪",是說加害人未滿18歲,不是受害人
況且他的要件是"犯227條之罪",例如17歲的甲與15歲的乙合意進行性行為
此時甲觸犯227條,但依照229-1,此罪必須告訴乃論
此時受害人就算不願意提出告訴,法定代理人也可以獨立提告
但是,227條最多就是規定到16歲,若你合意性行為的對象已經17歲
你根本沒有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中的罪名
既然不犯法(不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何來告或不告的問題?
但不代表你沒有違反刑法中其他罪章中的罪名,例如:和誘罪,要依照個案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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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siung 來自: 220.138.33.220 (03/17 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