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uJi0803 (Nu-Revolver)》之銘言:
: 簡單的說,
: 就是我閃光的父親當初因為很信任閃光的姊夫。
: 於是就把名下唯一一間的房子過戶給她姊夫,
: 而且沒有做履約保證,甚至任何的保護措施。
: 這幾一兩年間,因為某些緣故,
: 所以閃光的父親跟姊夫處得很不好,
: 甚至要脅閃光父親說:
: 不開心你就搬出去,房子現在是我的。
: 最近我家閃光她姊夫談判,
: 她姊夫說透過代書跟我們說:
: 拿二十萬出來,就把房子還給你們。
: 但是我最擔心的是,
: 即使閃光家裡再拿出二十萬給她姊夫,
: 她們家也沒辦法拿回房子,
: 請問各位大大們,
: 有沒有什麼辦法幫忙我,
: 讓我解決閃光面臨的難題。
過戶原因為何?贈與?買賣?借名?
如果是贈與除非有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是由符合
其中一個,才可自知悉原因發生起一年內撤銷贈與。否則無
法要回該不動產。
如果是買賣,則看對方有無交付價金決定,不過我想這部分
應該不可能是,所以暫不討論本部分。
最後如果係借名契約,實務於94年台上362號判決指出
,如無脫法行為存在時,則該借名契約有效,此時雖然不動
產係登記於出名者之名義之下,則實際不動產之所有權仍歸
屬於借名者身上,簡單說就係該出名者即姐夫僅係形式掛名
,並無對於該屋有實質權利。
另實務上雖然出名者對於該不動產雖無處分之權限,惟若出
名者以其名義將該不動產買給善意第三人時,此時會依據土
地法第四十三條及民法第七五九條之一規定,買受人仍可善
意取得該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此時針對出名者因此獲得之
不動產賣款部分應返還給借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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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 我會很有禮貌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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