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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uJi0803 (Nu-Revolver)》之銘言: : 簡單的說, : 就是我閃光的父親當初因為很信任閃光的姊夫。 : 於是就把名下唯一一間的房子過戶給她姊夫, : 而且沒有做履約保證,甚至任何的保護措施。 : 這幾一兩年間,因為某些緣故, : 所以閃光的父親跟姊夫處得很不好, : 甚至要脅閃光父親說: : 不開心你就搬出去,房子現在是我的。 : 最近我家閃光她姊夫談判, : 她姊夫說透過代書跟我們說: : 拿二十萬出來,就把房子還給你們。 : 但是我最擔心的是, : 即使閃光家裡再拿出二十萬給她姊夫, : 她們家也沒辦法拿回房子, : 請問各位大大們, : 有沒有什麼辦法幫忙我, : 讓我解決閃光面臨的難題。 過戶原因為何?贈與?買賣?借名? 如果是贈與除非有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是由符合 其中一個,才可自知悉原因發生起一年內撤銷贈與。否則無 法要回該不動產。 如果是買賣,則看對方有無交付價金決定,不過我想這部分 應該不可能是,所以暫不討論本部分。 最後如果係借名契約,實務於94年台上362號判決指出 ,如無脫法行為存在時,則該借名契約有效,此時雖然不動 產係登記於出名者之名義之下,則實際不動產之所有權仍歸 屬於借名者身上,簡單說就係該出名者即姐夫僅係形式掛名 ,並無對於該屋有實質權利。 另實務上雖然出名者對於該不動產雖無處分之權限,惟若出 名者以其名義將該不動產買給善意第三人時,此時會依據土 地法第四十三條及民法第七五九條之一規定,買受人仍可善 意取得該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此時針對出名者因此獲得之 不動產賣款部分應返還給借名者。 -- 嫂子 叫我鬍子就好了 _() ▃▄▅▄ 我會很有禮貌的 ( ﹎﹎ ) § ● ● = = ◥◤) ψmroscar 斗╯ | | 三明書局-你所不知道的關二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226.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