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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john (固執對我是種虐待)》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 作者: ejohn (固執對我是種虐待)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Re: [轉錄]虐殺貓,不該處罰 : 時間: Fri Apr 2 12:29:05 2010 : 非法律背景 但覺得你的邏輯有漏洞 提出幾個覺得有問題的點 : 不知能否麻煩原作或是法律背景的人稍微補充說明一下 : ※ 引述《GIFA (賣A片的強尼爵士)》之銘言: : : 要談法律常識 : : 直接從法律切入最快 : : 從法律整體價值觀之 : : 竊盜==>五年以下 : : 毀損==>兩年以下 : : 虐殺動物==>一年以下 : : 動物在刑法上價值定位的確類同財產 : : 但生命價值還比鈔票低一階 如各位所見 : : 今天改成虐殺動物只罰錢會怎樣?? : : 故事 : : ================= : : NBA很恨甲 決定從甲的寵物下手 : : 一隻會和人PK的藏獒!! : : 開始 : : =============== : : NBA偷走藏獒 占為己有==>關五年 : : NBA當著甲的面 射殺藏獒==>關兩年 : : NBA拐走藏獒 先用瞬間膠滴入眼睛 再用美工刀進入肛門 : : 餵他吃土 吃個3天 丟到微波爐加熱2分鐘 : : 再從12樓丟下來 再假裝認知那是流浪狗 : : =======>只要罰錢 : : 看出來了嗎?? 惡性最重大的行為 卻只要罰錢???? : : 那以後偷狗被抓到 狗難免一死 : : 因為被抓到前虐殺 只要說:沒有阿 我沒有想占為己有 我是要虐待的 : : 如果你不宰掉還把狗照顧好好的 五年徒刑等著妳........ : : 我只能說動保法目前規定 以合憲性解釋取向 : : 配合我國整體法律價值 完全不可能違憲 : : 即使把一年徒刑拉高 都不過分 : : 至於你說我國竊盜為何這麼重 這又是後話了........ : : 你知道酒駕即使沒出事 也可以抓去關嗎?? : : 這是一種危險犯的概念 因為這件事情很危險 : : 即使沒有傷害到任何人 也要以刑罰阻止這種危險舉動 防堵未來的災難 : : 虐狗 我覺得你也可以當他是危險犯 : ^^^^^^^^^^^^^^^^^^^^^^^^^^ : 這邊是原作覺得 但不知道 "危險犯" 是否真能這樣定義? : 個人感覺原作舉的例子和酒駕在本質上有很大的不同 : 酒駕的行為本身就有直接傷人的危險性 : 我覺得比起來 有人從陽台上把盆栽丟下去 (無論有沒有砸到人) : 可能概念上都比較接近 酒駕屬於刑法上危險犯之概念,實務上認為係抽象危險犯,學者通說認為係具體 危險犯,此二者最大的差別在於,前者只要行為人滿足法條之構成要件時,即便 沒有造成實質危險發生,均處以刑罰;後者認為必須就「不能駕駛」部分作個案 認定(許玉秀大法官見解)。 就陽台上將盆栽丟下去之行為,僅係客觀上之舉動,應端視行為人主觀意圖為何 ,姑且以故意論,要端視基於殺人故意、傷害故意或毀損故意而有不同,坦若無 砸到人,則係為未遂犯,則有殺人罪之未遂犯、傷害罪之未遂犯及毀損罪之未遂 犯,惟依據刑法第二五條第二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須有明文為限,是僅有殺人 罪之未遂犯需要受到刑罰;酒駕之所以處罰乃係實務上太多過失致人於死或傷害 之案件,行為人在喝酒後駕駛動力車輛所造成,所以才立法用危險犯之概念處罰 。 : : 很多變態殺人魔 就是從不尊重動物生命開始 萌芽 : : 所以殺人前 大多有虐待動物的習慣 電影演的多了 相信大家都看過 : 這樣的解釋難道不會稍微過度擴張了嗎? : 那很多案例都是小時候家庭不健全 長期受父母暴力對待導致日後行為偏差 : 這電影也演多了 現實中案例也不會比較少 難道這樣也要把這些受虐者視之為危險犯? : 或 : 常言到說謊是偷竊的開始 或是小時候偷東西長大就怎樣怎樣云云 : 通通都可以因此叫做危險犯嗎? : 原作這樣解釋危險犯和我個人的認知有點不太符合 : 想請問法律背景的人有沒有嚴謹一點的說法 可以稍微簡介一下關於危險犯的定義嗎? 這部分牽涉到犯罪學的概念,我僅略涉獵一二,基本上犯罪學學者認為犯罪之發 生,以重大犯罪為例,行為人在幼年時期通常屬於家庭不健全或有不良紀錄,而 若無在早期加以矯治,則通常成年後對於社會上仍會繼續犯罪;從早期認為犯罪 係處理懲罰之理論演變到今日認為應先預防矯治更有效用。 如果以美國著名十大殺人魔的案例觀察,除了其中一個屬於高知識份子(美國校 花殺人魔)外,其他的九名殺人魔都有許多共通點,例如幼年時期有自卑感,對 於支配比自己弱小的動物為樂,或係成長環境非常不良等情形(有興趣可以去看 《美國十大殺人魔》這本書),而動保法的其中一個立法理由就是認為虐殺動物 的行為如果可以事先受到處罰,並給予適當之處罰,可讓行為人知道此行為係受 到法律譴責,進而可能減少他的犯罪意圖,倘若不加以處罰,則行為勢必有一天 會厭倦虐殺小動物為樂,想尋找新的刺激,即「殺人為樂」。 從刑法的角度而言,動保法本身帶有些危險犯的概念去立法,亦即立法者覺得如 果就虐殺動物部分可以事先讓行為人受到懲罰,讓行為人知道這是錯誤行為,或 許可以減少日後犯罪之發生。 : 我舉真實例子 : : 例如酒鬼薔薇聖斗(虐貓) 井口真理子案(十字弓射野狗) : : 牠們剛開始覺得動物很討厭 生命不值得尊重 反正殺動物只要罰錢阿 : : 就瘋狂虐待 : : 等到後面 虐殺動物已經不足以滿足她們的胃口 : : 就開始要殺人 覺得人跟狗阿貓阿 都一樣嘛 都是生命 都沒什麼好尊重的 : : 就..................... : : 所以虐待動物只罰錢 這種法律絕對是倒行逆施 : : (要改也是可以啦 那竊盜 毀損可能也要改成交互蹲跳還是罰跑操場...了) : :-- 中略 : 竊盜比較傾向是想要把一個物件從此當成自己的所有物; : 而使用竊盜是為了達到某目的 : 使用了可以達到該目的的某物 且不經原所有權人的同意 : 是這樣嗎? : 所以原作從動機上解釋 認為虐殺者純粹為虐殺而使用該藏敖 : 並非為了將該藏敖做為自己的所有物 認為如果純粹的虐殺不予照顧則屬使用竊盜 : 是嗎? : 這邊我覺得有很多 (可能很外行的 XD) 問題 : 首先 從動機上來講 : 行使 "虐殺" 這件行為算不算一種處置權的表現? : 如果不具有所有權的話 一個人對物件能有多少處置權? : 還是因為原作說文中的人宣稱這是流浪狗 所以可以任意處置? : 但這會不會接近無主物先佔的概念 最後還是變成心態上有想要取得所有權? : 另外 : 使用竊盜算是未經同意 "偷偷借用" 也就是明知是別人所有物卻未經同意使用 : 在這前提下進行虐殺要怎麼避開毀損罪? : 可能一邊聲稱是使用竊盜一邊避開毀損他人財物的罪名 然後如原文所述 "只罰錢" 嗎? : 如果說主觀認定是流浪狗 是否仍符合使用竊盜? : 再者 從結果論來看 : 使用竊盜因為是 "單純取走他人之物而欠缺為自己或他人所有的意圖" : 所以取走之後應該要返還吧? : 假如可以不還還可以聲稱欠缺為自己或他人所有之意圖嗎? : 如果我今天突然好想好想要試試看把一隻勞力士手錶埋起來的感覺 : 我知道某甲有這隻錶 我趁他不注意把錶拿來 小心的包好使它不致毀損 : 然後找個無明顯標記的地方挖個洞埋起來 : 這樣可以因為 "欠缺佔有之意圖" 而稱之為使用竊盜嗎? : 回到原問題 誘拐藏敖並虐殺至死是屬於使用竊盜而不是竊盜嗎? 所有的財產犯罪行為人主觀必須有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意圖為必要, 倘若行為人欠缺本意圖,就竊盜罪而言係為「使用竊盜」之態樣,法律並無明 文處罰;而套用本例中行為人偷狗是為了虐殺,則應做區分,前行為勢必要先 有不法占有之意圖而用不法之腕力稱他人不知,破壞他人與狗之緊密持有關係 遂就狗重新建立持有關係,後行為又出於毀損故意(暫且不論動保法),將狗 殺之,成立毀損罪,二者間為數行為成立數罪,應依據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 。 : : 文中所舉的柺帶虐殺案例 : : 你覺得虐殺者會有所有意圖 這太超乎常人想像了 : 會嗎? 我反而覺得一般虐殺者會有所有意圖反而比較合乎常理判斷吧 : 虐殺者不就是一種 "玩弄生命於股掌之間" 的心態嗎?你確定他們沒有所有的意圖? : 恐怕較一般人還更為強烈吧? 就算是你文中舉的例子 是因為恨主人 : 難道他拐到藏敖時不會有 "落到我手裡了吧!" 的心態嗎? : 這樣還符合 "只是使用竊盜" 的標準嗎? 虐殺者對於狗必須要有不法為自己所有之意圖,重新建立與狗的持有關係才能 加以虐殺(以本例而言),並沒有所謂的使用竊盜,理由同上。 以下全省略 -- 學校 系所 分數 單位 波波表示:波波的入學門檻是很高的 國立臺灣大學 醫學系 524.32 分 國立陽明大學 醫學系 503.54 分 絕對沒有誰都能念這回事 波蘭醫科大學 醫學系 482.14 萬元 波蘭波茲南大學 醫學系 479.42 萬元 波蘭西里西亞大學 醫學系 451.62 萬元 m m φjeans102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20.67
ejohn:看過一遍了 謝謝您詳細的解釋 :) 我再慢慢細讀一次 感謝 04/03 03:56
ejohn:嗯嗯 受益良多 謝謝 很多模糊的觀念感覺有變比較清楚了:) 04/03 04:01
lighthouse:其實植物也是生命 公開播放北斗爆橘拳應該抓去關?(誤) 04/03 07:11
RobertAlexy:強暴犯九成有老二 能代表有老二就會變成強暴犯嗎 04/04 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