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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這樣的... 家母94年在法院的和解筆錄中 跟其他的被告都同意地主要求: 願意在98年8月底前騰空搬離該地 1月底的時候收到地主持當初的和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也被扣押了郵局帳戶內的六萬多元 家母確實在期限到期前就已經搬離該地 但是因為其他人還住在裡面所以建物還在 後來我到訴訟輔導處寫了一張債務人異議之訴起訴狀 案號是 板橋地院重訴字63號 結果禮拜二收到法院寄來的文書 內容是地主提出的答辯狀 上面有蓋"繕本" 可是案號怎麼是寫 99年度板簡字398號 1. 他說他十月時陳報的戶籍謄本 我們還在A地址 然後"A門牌地址"是座落在地主所有的"甲地號"上 所以我們實際並未搬離 重點是後來我們去調了地政資料 A門牌地址應該是落在他人所有的"乙地號" 跟這位地主一點關係都沒有 是他未盡詳細的查證就聲請執行 所以打算禮拜二再去訴訟輔導組寫一張陳報理由狀 把這個情形告知法官 2. 但是昨天下午又來了一個板院99年度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內容是要我們補繳裁判費用 是用扣押帳戶內的六萬多元(異議的內容) 跟土地市價八百多萬(執行名義的價額) 兩者合併計算後一共是八萬三千多 五天內未補繳會被駁回 請問我應該先補繳裁判費用 還是針對核定價額的部分先繳1000元提抗告 之後再遞補充理由狀嗎? 不然我們現在繳不出這筆八萬多 又要損失帳戶內的六萬多 申請法扶又遲遲沒有下文 請大家幫幫忙給點意見好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89.128
thinkstraw:這就是有錢人可以找法官幫忙違法假扣押的地方 04/04 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