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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veorfish ()》之銘言: : 甲與乙兩人合組A有限公司(股東僅二人),以經營娛樂事業。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甲即以 : 公司籌備處名義與他公司簽訂購買設備契約。公司設立後,乙為公司對外代表人,其未經 : 開會討論即以公司名義轉投資B有限公司,個人並擔任B有限公司之法人董事。甲亦為A有 : 限公司董事,並同時擔任公司總經理且兼任另一家同類業務之公司執行長 (即CEO)。A有 : 限公司之資金並未真正收足,其係透過他人 以不適法方式幫公司辦理驗資手續,並完成 : 公司之設立登記。公司章程明定公司不得為任何保證。惟乙在未經甲同意下,卻以公司名 : 義擔任B有限公司之借款連帶保證人。 甲於得知上述投資、保證情事後,乃要求乙買回其 : 出資。 試問: : 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何人? : 二、公司籌備處之法律定位為何?其所為之法律行為所產生之權利義務,是否由設立後之 : 公司法人繼受? : 三、A有限公司之轉投資行為是否有效? : 四、法人董事之規定為何?乙擔任B有限公司之法人董事是否適法? : 個人想法: : 1. 甲乙皆為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 2. 什麼是公司籌備處之法律定位呀? : 3. 何謂轉投資? : 4. 看不懂在問什麼= = : 想請教厲害的你們 : 謝謝 :) 1.公司負責人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的定義,基本上董監事總經理都包括在內,  公司設立時發起人也算,公司清算時,清算管理人有算是公司負責人。  本題中,公司設立階段,實務係以章程所載之發起人為公司之負責人,惟  學說認為除了形式認定外,倘若有實際從事發起時替公司處理事務之人亦  應列入發起人,故本題A有限公司之籌備處依題示僅甲在執行業務,則實  際負責人僅甲,倘若乙有實際參予但未載明章程亦為公司負責人。  再者,公司設立後,乙因代表公司處理公司之業務,則依據公司法第八條  之規定,係為公司之負責人。  結論:甲乙均為A公司之負責人。 2.公司在尚未成立之前之地位,實務上認為係與設立後之公司為同一體說,  即設立前之籌備處與設立後之公司為屬同一體,而此期間內發起人所為替  公司所為之行為,通說認為係類推適用無權代理,由設立後之公司決定係  否承認。 3.轉投資看十三條,除非章程有規定明文,否則在有限公司應經股東會特別  決議(公司法中有八件事情屬於股東會權限,須股東會特別決議)。  股東會八大權限:13 185 199 209 240 241           277 316(特別決議) 4.看不懂就去買王文宇或劉連煜老師的公司法來讀,柯芳枝與梁宇賢老師也  可以。 -- (嘶)╭* 幹 你 媽 的 出生日期:1977年09月24日 ─⊙-⊙ 身高體重:183公分 93公斤 ◣ ◥ 會 怕 就 好! 投打習慣:右投 ◥█ 最快球速:145km ︳︳ │╭ \\◥ 擅長球路四縫線快速球、滑球、指叉球 ψcafelife ││29 ≡\◢ 變速球、卡特球、爆炸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227.176
Asiung:例題不是有限公司嗎?與"股東會"無關吧? 05/11 21:47
有限公司轉投資也是要看13條 除非A公司章程有明文可以轉投資 否則必須要A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為之 A公司只有二個股東甲乙 所以要轉投資必須要甲乙都出席且同意 ※ 編輯: ChrisBear 來自: 114.42.227.176 (05/11 22:46)
Asiung:是,但我的意思是,有限公司沒有"股東會"這個組織阿 05/12 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