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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12611165 回答者: 小偉 ( 初學者 5 級 ) 回答時間: 2005-11-26 18:41:31 我國刑法的現代化是從清末變法時 (1902~1912 年) 延聘日本學者『岡田朝太郎』所完成 的『新刑律草案』開始。 日本刑法係繼受德國刑法,而為清廷訂定刑法的是日本學者,所以是以大陸法系為基礎, 而非海洋法系。 該草案採當時歐陸法係之刑事立法例。『行刑律草案』於 1910 年以『大清新刑律』公布 ,但因清廷被推翻而未施行。民國以後以『大清新刑律』為藍本,於 1912 年公布施行『 中華民國暫行新刑律』。 直至 1927 年國民政府訂都南京後,認為有重新修訂之必要,乃以『中華民國暫行新刑律 』為藍本,由【王寵惠】提出中華民國刑法草案修正後,於 1928 年以『中華民國刑法』 為名公布施行。 1928 年的『中華民國刑法』稱之舊刑法,立法院於1931 年成立刑法起草委員會,草擬刑 法,分總則與分則兩篇,總則共計十二章,九十九條;分則計三十五章,二百五十八條, 合計三百五十七條,依然定名為『中華民國刑法』。 ※ 引述《DeFond (DeFond)》之銘言: : 法律系統可以分為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 : 我國自1912年建國以來 一直至今 : 是何原因? 我國屬於大陸法系(成文法) : 而不是英美法系(習慣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6.49.221
ChrisBear:.................................................... 06/02 20:34
awanderer:這是傳說中的"知識+"嗎XDDD 06/02 20:39
Lizst:歐陸法系(大陸法系,非中國大陸)多是成文法,要抄比較快 06/02 20:47
Lizst:英美法主要由判決累積起來,抄比較不容易 06/02 2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