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oboks:醫院哪個人叫你做的? 把他拱出來交給法院處理 06/08 22:47
推 newrulin:這樣頂多只能減輕罪責... 06/08 23:13
→ hoboks:原波已經幹了這件事情了嗎? 06/08 23:16
→ hoboks:已經幹了 就轉當汙點證人 科科 06/08 23:16
推 ocean11:這種東西不是應該跟定型化契約一樣,都是印好好的拿去就好 06/08 23:24
→ ocean11:怎麼會有空白的同意書,哪家醫院這麼混 06/08 23:25
→ lemondrink:前陣子翻月旦法教還是哪看到一篇文章在討論類似問題 06/08 23:31
→ lemondrink:詳細內容忘了 那篇主要是討論告知後同意是否能阻卻刑事 06/08 23:33
→ lemondrink:上的罪責 顯示這至少是個有爭議的問題 06/08 23:33
→ lemondrink:也不是所有學者都持相同意見 戰國時代沒有結束的一天XD 06/08 23:35
→ Eventis:這個背後的利害衝突太龐大,很難終戰Orz 06/08 23:58
→ mcid:你只是拿過去而已 沒有要解釋 這樣有犯法嗎 頂多那張無效吧 06/09 00:17
→ mcid:我是一直覺得 簽字的人自己要弄清楚在簽什麼 哪有亂簽卻要別 06/09 00:18
→ mcid:人負責的 當然我還沒看 月旦法學教室,no.80-82,2009/6-8 :P 06/09 00:19
→ Eventis:28上2278,44台上192,這兩則判例都在指出這種將他人簽名蓋 06/09 02:11
→ Eventis:章之空白文書,由無制作權人在未得有制作權之人(即文書名義 06/09 02:12
→ Eventis:人或得其授權之人)同意而私自制作其內容之行為,涉有文書之 06/09 02:13
→ Eventis:偽造. 06/09 02:13
→ Eventis:特別是事後會抬棺的家屬一定給你來個矢口否認有說明後同意 06/09 02:15
→ Eventis:,這種冒險的行為應該叫作嫌時間太多想常去法院泡茶探問最 06/09 02:16
→ Eventis:新法律見解增長見聞Orz 06/09 02:16
推 OAzenO:白色巨塔 很可怕 做到流汗 被人告到流汗 06/09 02:35
→ Eventis:上面這個埋怨在這個情況不成立,因為依醫療法63條第3項,麻 06/09 02:39
→ Eventis:醉同意書格式是衛生署統一訂定的,有公定的不用自己拿空白 06/09 02:41
→ Eventis:的去處理,姑不論同意的效力,這根本是給自己找麻煩的行為. 06/09 02:42
→ Eventis:嫌病人提告的相罵本不夠多也不是這麼搞的啊Orz 06/09 02:43
→ mcid:小護士講的簽"空白的" 應該還是衛生署的那個格式 只是本來就 06/09 08:43
→ mcid:有空白要簽要加註的地方 這種叫小護士拿去的做法當然會被矢口 06/09 08:44
→ mcid:否認有知情同意 但是小護士既沒解釋也沒要求要簽的情況 06/09 08:45
→ mcid:應該不成立私自製作吧 她就是拿一張紙過去先放在病人那邊而已 06/09 08:46
→ mcid:責任無論如何是在麻醉跟主治醫師身上 應該燒不到小護士吧? 06/09 08:48
→ mcid:這種拿同意書過去的動作 不是小護士做 就是實習或住院醫師做 06/09 08:50
→ mcid:小護士當然害怕 實習或住院醫師就不怕嗎 對於制度下潛在的受 06/09 08:50
→ mcid:害者 法律應該還是要想辦法保護這一塊 而不是懲罰吧 06/09 08:51
→ mcid:如果主治醫師或麻醉科醫師要自己方便 那就要自己承擔風險 06/09 08:52
→ mcid:而不是又要小朋友跑腿 又要小朋友擔莫須有的責任 06/09 08:53
→ mcid:話說回來 如果有人因為不幫主治醫師拿同意書去給病人 那因此 06/09 08:54
→ mcid:被工作上刁難或解聘的話 法律有保護到這邊嗎 ╮(﹀_﹀")╭ 06/09 08:54
→ glorz:不用擔心 就算是簽了完全照規矩的同意書 家屬還是可以告~ 06/09 09:00
→ mcid:我覺得處罰小朋友很莫名其妙 要對小朋友求償 也是主治醫師被 06/09 09:02
→ glorz:法律非常保護病人權益 妳多多保重... 06/09 09:03
→ mcid:告後 主治醫師要求小朋友賠他(誰叫你當初要答應幫我拿過去) 06/09 09:03
→ mcid:病人對小朋友有什麼好求償的? 刀不是小朋友開 簽也不是他簽.. 06/09 09:04
→ mcid:至於處罰到偽造文書就更無言了 病人產生的損害跟這有關嗎 06/09 09:07
→ Eventis:那份同意書只有很少的地方要醫師補充而已,就是在醫師說明 06/09 09:17
→ Eventis:的部份要由醫師簽名表示已經完成說明及記錄病人的問題,只 06/09 09:19
→ Eventis:欠缺這個部份基本上怎麼都不會講成是一張"空白"的同意書, 06/09 09:21
→ Eventis:那個部份本來就是醫師要記錄的. 06/09 09:21
→ Eventis:至於其它部份就懶得解釋了,特別在當事人本人就已經覺得"怪 06/09 09:23
→ Eventis:怪的"的情況下,這幾個字簡直是禁句啊Orz 06/09 09:23
→ Eventis:至於"被工作上刁難或解聘的話",既然覺得"保住工作"比"做正 06/09 09:26
→ Eventis:確的事"重要,那,心一橫挺而走險,也只是犯罪情狀有沒有顯可 06/09 09:26
→ Eventis:憫恕的問題.這種問題在公務員最殘忍,一方面規定公務員的服 06/09 09:28
→ Eventis:從義務,另一方面又幾乎是課予公務員知法義務,公務人員保障 06/09 09:29
→ Eventis:法第17條堪稱傑作啊.....Orz........ 06/09 09:29
→ mcid:說來說去 還不都是法律人的問題...XD 06/09 09:35
→ Eventis:雖然說另一個入罪的方向在同意書構成廣義病歷的一部份,同 06/09 09:46
→ Eventis:時同意書亦包含醫師的聲明部份,合起來也可以涵攝進業務上 06/09 09:47
→ Eventis:作成之文書,明知不實(未說明而載為說明),而登載於業務上作 06/09 09:48
→ Eventis:成之文書.....嘖嘖嘖嘖.....這種東西要避過也就形式上走個 06/09 09:49
→ Eventis:過場就好,連這都沒做,出事也剛好而已啊Orz 06/09 09:49
→ Eventis:何況真的緊急的時候,甚至連同意都可以不用取得;時間充裕的 06/09 09:57
→ Eventis:情況用不著省事事省,給自己挖坑跳吧Orz 06/09 09:57
→ mcid:絕對同意主治自己解釋的部分 但不同意處罰把空白同意書拿過去 06/09 18:23
→ mcid:的人 (我認為沒人會那麼勇敢幫主治醫師簽名吧) 還有病歷產生 06/09 18:24
→ mcid:於什麼時候? 一張只有病人片面簽過的紙 就算病歷嗎? 06/09 18:25
→ mcid:還有保障工作跟檢舉犯罪 制度上是不應該衝突的 那既然有衝突 06/09 18:28
→ mcid:法律人可不可以幫忙一下 給我們一個不用覺得"怪怪的"環境 06/09 18:29
→ mcid:而個人也誓言回報以誠心的努力幫忙在人們跟死神拔河的交際 XD 06/09 18:31
→ mcid:另外小護士最喜歡寫的護理記錄 應該可以註明: 等待解釋麻醉中 06/09 18:37
→ Eventis:廣義病歷在醫療法67II(3):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 06/10 07:55
→ Eventis:之記錄;同意書依醫療法63I本文,應經同意,並簽具同意書;就 06/10 07:58
→ Eventis:這個部份會跑進來. 06/10 07:58
→ Eventis:另,犯罪有正犯和共犯:) 06/10 07:59
→ Eventis:最後,要舉發去舉發,保不保得住工作,被不當開除可以確認僱 06/10 08:00
→ Eventis:傭關係存在,又,這個環境怪怪的去問立法委員啊,法是他們立 06/10 08:01
→ Eventis:的,什麼人都在裡面,背後還有醫界自己的影子,自作孽不可活, 06/10 08:01
→ Eventis:一如醫師不適用勞基法一樣Orz 06/10 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