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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提出: 運送人單位責任限制,我國海商法係採件數與公斤數高者為計算之立法例。 設若符合海商法第70條第2項之情形,以89律師第三題為例, 公斤數4000KG;件數為8件;另有託運人提供之2貨櫃,其責任限制之計算方式如下: 高版擬答: (2+8)*666.67SDRs=6666.7SDRs;4000KG*2SDRs=8000SDRs, 以高者8000SDRs為最高責任額。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exam/License/89law/business.pdf 保版擬答:(許願、於瑩合著,票據法‧海商法KEY題系列,P340,97年11月版) 8*666.67SDRs=533.36SDR(按:此應為原作者計算顯有錯誤之情形,應為5333.36SDR); 4000*2SDRs=8000SDRs 此時應以高者8000SDRs為準。另外2貨櫃為託運人提供, 因此應再加上1333.34SDR(2*666.67SDR),故其最高責任總額應為:9333.34SDRs 很明顯兩者計算方式有些許不同,前者係逕將貨櫃件數2計入貨物件數8計算; 後者則先計算件數、公斤數之責任限額何者高,再將貨櫃件數計入高者。 若採高版見解似乎較符合文義解釋,惟較有疑問的是,若將貨櫃僅以件數計算入貨物 件數時,計算公斤數時,即未將該貨櫃重量納入計算,似乎有違平等原則,對請求權 人甚為不利。應以何者為當? 二、問題解決: -- 感謝賜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9.134.123
rhchao:後面這種算法是哪來的獨門暗器= = 07/08 16:40
rhchao:真要這樣算為何不是直接算貨櫃重量,反而要重量件數混加? 07/08 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