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lawyer (直山裕誠)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海商法----單位責任限制
時間Thu Jul 8 14:00:35 2010
一、問題提出:
運送人單位責任限制,我國海商法係採件數與公斤數高者為計算之立法例。
設若符合海商法第70條第2項之情形,以89律師第三題為例,
公斤數4000KG;件數為8件;另有託運人提供之2貨櫃,其責任限制之計算方式如下:
高版擬答:
(2+8)*666.67SDRs=6666.7SDRs;4000KG*2SDRs=8000SDRs,
以高者8000SDRs為最高責任額。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exam/License/89law/business.pdf
保版擬答:(許願、於瑩合著,票據法‧海商法KEY題系列,P340,97年11月版)
8*666.67SDRs=533.36SDR(按:此應為原作者計算顯有錯誤之情形,應為5333.36SDR);
4000*2SDRs=8000SDRs
此時應以高者8000SDRs為準。另外2貨櫃為託運人提供,
因此應
再加上1333.34SDR(2*666.67SDR),故其最高責任總額應為:9333.34SDRs
很明顯兩者計算方式有些許不同,前者係逕將貨櫃件數2計入貨物件數8計算;
後者則先計算件數、公斤數之責任限額何者高,再將貨櫃件數計入高者。
若採高版見解似乎較符合文義解釋,惟較有疑問的是,若將貨櫃僅以件數計算入貨物
件數時,計算公斤數時,即未將該貨櫃重量納入計算,似乎有違平等原則,對請求權
人甚為不利。應以何者為當?
二、問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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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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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9.134.123
推 rhchao:後面這種算法是哪來的獨門暗器= = 07/08 16:40
→ rhchao:真要這樣算為何不是直接算貨櫃重量,反而要重量件數混加? 07/08 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