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rmg (...)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民948I但書說重大過失的內涵(已修改敘述)
時間Wed Jul 21 01:04:24 2010
※ 引述《siriuswinds (習慣就OK)》之銘言:
: 推文好亂 看的我眼花繚亂的 重開一篇請E大一起討論
: 就E大的推文而言 行為能力的瑕疵不構成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要件
: 就這句話來說 我的看法是
: 行為能力的瑕疵影響到的是法律行為的效力
: 因此當然也會影響到無權處分的判斷
: 兩者雖然是不同體系 但是彼此還是有關聯性存在的
: 舉一個比較簡單的例子來講 甲未滿18歲 出賣所有之物給成年之乙
: 乙因過失而不知甲未成年 乙得否主張善意取得?
我再改寫一下您的例子。
18歲的甲有父親所贈1萬元的鑽戒,被騙子乙哄騙,甲將鑽戒與「原廠證明書」、
「購買發票」一併交給乙去轉售給不知情的丙。此時是1月1日。
丙眼見「原廠證明書」、「購物發票」皆在,相信並非贓物,鑽石也沒「主人戶籍資料」
,所以無涉於「託售者」行為能力的「查證」,故在掮客鼓吹下購買。掮客事後捲款潛逃
。
1月2日,甲父得知此事,宣布不同意甲的任何意思表示。
在此情況,1月1日發生的乙與丙的交易,可屬善意受讓。我相信這也是E大的脈絡。
但重點來了!機車的買賣「社會通念」上,一定要過戶。不然我們可以追問:過戶前,
買方就先掏鈔票付款,違背正常人的「最低基本智商」(所以屬於重大過失)。因為在社
會上,傻瓜才相信掮客說「這輛車是某某人的」是真是假!所以一切要在監理處見真章!
因此在社會上買「某天某個陌生人上門向你兜售『轉賣』的中古車」時,有社會經驗的人
一定(當下)會要對方拿出行車執照與「車主身份證」(理由:現在不看,過戶時也會看
到,所以你掮客就乖乖拿出車主身分證來吧)。
這才是出社會後的做事常態。接著,在監理處櫃臺前,公務員因為按作業程序會要求雙方
出示身份證,OK自然可以知道買方的年齡。這也是常態,且是可以影響我們認定買賣行為
雙方是否因此說其有高度注意義務乃是天公地道的理由。
除非除非除非,「演習」題目要設成「買方真的從頭到尾不知道要看車主身分證」、「監
理處公務員從頭到尾悶不吭聲、看過兩張身份證後分別發還2人、敲打鍵盤完成過戶;乙
與丙分道揚鑣....」.....這....這已經違背經驗法則。所以大概也很難如此抗辯。
因為機車過戶流程會揭露、且是必然揭露出雙方年齡資訊。必然到你不「事先」查知對方
年齡,真的是你的重大過失責任~這跟買賣「其他」種「沒有戶籍」的昂貴物品,情形迥
然不同。
既然「不等者不等之」,那麼哪有如E大擔憂的,讓其他兩種過失的認定所落於的界限更難
決定?根本不會更難決定:因為they就是其他會讓買車者難以注意到(因為資訊在可預見
的將來都不會被揭露給買方知曉)的情況即是2種輕過失。
小結:「買車」沒有注意到「辦過戶時必然將揭露:對方未成年」的情況而「買車當時先
要求查看身份證(若賣方未成年,即要求附具家長同意書)」,的確是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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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31.75
→ dormg:因為這是我請教監理處的朋友後才赫然發現買車者不值得同情~ 07/21 01:07
→ dormg:我原始PO文時因還沒問到實況,其實也傾向於E大的脈絡覺得不屬 07/21 01:08
→ dormg:重大過失;但問知這種出社會後買車本應有的sense後,我此刻才 07/21 01:09
→ dormg:較敢去論述說,若後續真有此查證年齡方式,則買車者真是夠疏忽 07/21 01:10
→ dormg:因此在將其套入民948I但書時,也才心安理得不覺得冤枉買車者 07/21 01:10
→ Eventis:我沒有用"錯亂"這兩個字,請不要將沒有說的話塞進我的口中. 07/21 01:34
嗯~已更正
※ 編輯: dormg 來自: 140.112.231.75 (07/21 01:42)
→ Eventis:最後,還是要再次強調,年齡這件事影響的是行為能力的瑕疵, 07/21 01:40
→ Eventis:知或不知年齡,本身不會走進善意取得的判斷,也與948無關. 07/21 01:41
→ Eventis:另,我也沒有說"更難決定":) 07/21 01:52
→ Eventis:而我說的是,既然立法者用的是"重大"過失,那麼民法典中有三 07/21 01:53
→ Eventis:個標準,"*顯然*欠缺一般人之注意"(62台上1326),"應與處理 07/21 01:55
→ Eventis: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民法223),"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民法 07/21 01:56
→ Eventis:535),在重大過失的情況之上,有較他更為謹慎的情形存在,所 07/21 01:58
→ Eventis:以如果這一個重大過失的內涵是形式上可以接受的,那麼起碼 07/21 01:59
→ Eventis:以這種內涵為"顯然欠缺一般人應有之注意",可以繼續陳述出 07/21 01:59
→ Eventis:不顯然,可以繼續陳述出"像平常一樣迷迷糊糊也無所謂",可以 07/21 02:00
→ Eventis:繼續陳述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否則只是做一個要不要負責 07/21 02:01
→ Eventis:的利益衡量,說真的走進"重大過失的內涵"個人覺得為時尚早. 07/21 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