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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oiury (ss)》之銘言: : 大家好 : 在下準備司法特考但非本科畢業 : 想請教一下一刑法問題 : 某甲偷乙車再回頭恐嚇乙不將車贖回將予以解體 : 請問甲該如何論罪?? : 補習班刑法老師最後結論是刑320為不罰之前行為 : 最後論以刑346之恐嚇罪 : 而另一開課老師則是認為320之竊盜行為不為必然之行為 : 不應為不罰之前行為 : 應與346論以數罪併罰 : 麻煩請各位本科大大幫忙解說一下 : 感激不盡 其實二說都有自己道理,考試的時候可以併陳,採自己看的爽的那說。 舉例而言,就本案略式答題如下: 一、甲竊取乙車之行為,可能成立竊盜罪   構成要件略,違法性即有責性討論略。(自己函攝)   故甲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甲以乙之車恐嚇乙交付財物之行為可能成立恐嚇取財罪      構成要件略,違法性即有責性討論略。(自己函攝)   故甲成立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 三、競合部分,應端是甲竊取乙之車時,係否為供日後恐嚇   取財之用而有所差異,倘若甲係先竊取車後,才萌生恐   赫取財之意圖,則應視為二行為,侵害數法益,應依刑   法第50條之規定數罪併罰;反之,若甲竊乙之車係供   恐嚇取財之用,則應屬數行為侵害單一法益,實務認應   由後者重罪吸收前者輕罪,而僅論恐嚇取財罪即可。 四、故甲成立竊盜罪與恐嚇取財罪,且數罪併罰;或單獨成   立恐嚇取財罪。   ********以上答題僅供參考*******   -- 嫂子 叫我鬍子就好了 _() ▃▄▅▄ 我會很有禮貌的 ( ﹎﹎ ) § ● ● = = ◥◤) ψmroscar 斗╯ | | 三明書局-你所不知道的關二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44 ※ 編輯: ChrisBear 來自: 114.44.18.195 (07/29 19:43)
rhchao:是說這種時候就會覺得牽連犯真好用 07/29 22:53
ChrisBear:牽連犯 連續犯都被廢除 不能寫 07/29 23:05
rhchao:我知道95年就廢了,只是在懷念而已XD 07/29 23:27
rhchao:個人其實不贊同當初廢連續常業時順便連牽連一起廢,因其 07/29 23:29
rhchao:忽略刑法原本各罪間的設計,為避免雙重評價,是需要牽連犯 07/29 23:31
rhchao:的法理的 07/29 23:32
rhchao:更正一下,是某些罪名間的設計\ 07/29 23:33
rhchao:結果發現這樣一搞一堆案件刑度直接往上跳,監獄塞爆,只好 07/29 23:35
rhchao:開始擴張包括一罪的概念 07/29 23:35
CrazyMarc:你今年準備的怎樣? 07/29 23:45
rhchao:(攤手苦笑) 07/30 09:47
ChrisBear:沒辦法啊 當我們當上主導者可以改回來XD 07/30 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