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寧鳴而死不默而生)
看板LAW
標題Re: [疑問] 請教一下刑法的問題
時間Thu Jul 29 17:52:58 2010
※ 引述《poiury (ss)》之銘言:
: 大家好
: 在下準備司法特考但非本科畢業
: 想請教一下一刑法問題
: 某甲偷乙車再回頭恐嚇乙不將車贖回將予以解體
: 請問甲該如何論罪??
: 補習班刑法老師最後結論是刑320為不罰之前行為
: 最後論以刑346之恐嚇罪
: 而另一開課老師則是認為320之竊盜行為不為必然之行為
: 不應為不罰之前行為
: 應與346論以數罪併罰
: 麻煩請各位本科大大幫忙解說一下
: 感激不盡
其實二說都有自己道理,考試的時候可以併陳,採自己看的爽的那說。
舉例而言,就本案略式答題如下:
一、甲竊取乙車之行為,可能成立竊盜罪
構成要件略,違法性即有責性討論略。(自己函攝)
故甲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甲以乙之車恐嚇乙交付財物之行為可能成立恐嚇取財罪
構成要件略,違法性即有責性討論略。(自己函攝)
故甲成立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
三、競合部分,應端是甲竊取乙之車時,係否為供日後恐嚇
取財之用而有所差異,倘若甲係先竊取車後,才萌生恐
赫取財之意圖,則應視為二行為,侵害數法益,應依刑
法第50條之規定數罪併罰;反之,若甲竊乙之車係供
恐嚇取財之用,則應屬數行為侵害單一法益,實務認應
由後者重罪吸收前者輕罪,而僅論恐嚇取財罪即可。
四、故甲成立竊盜罪與恐嚇取財罪,且數罪併罰;或單獨成
立恐嚇取財罪。
********以上答題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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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嫂子 叫我鬍子就好了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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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 我會很有禮貌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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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24.44
※ 編輯: ChrisBear 來自: 114.44.18.195 (07/29 19:43)
推 rhchao:是說這種時候就會覺得牽連犯真好用 07/29 22:53
→ ChrisBear:牽連犯 連續犯都被廢除 不能寫 07/29 23:05
推 rhchao:我知道95年就廢了,只是在懷念而已XD 07/29 23:27
→ rhchao:個人其實不贊同當初廢連續常業時順便連牽連一起廢,因其 07/29 23:29
→ rhchao:忽略刑法原本各罪間的設計,為避免雙重評價,是需要牽連犯 07/29 23:31
→ rhchao:的法理的 07/29 23:32
→ rhchao:更正一下,是某些罪名間的設計\ 07/29 23:33
→ rhchao:結果發現這樣一搞一堆案件刑度直接往上跳,監獄塞爆,只好 07/29 23:35
→ rhchao:開始擴張包括一罪的概念 07/29 23:35
推 CrazyMarc:你今年準備的怎樣? 07/29 23:45
推 rhchao:(攤手苦笑) 07/30 09:47
→ ChrisBear:沒辦法啊 當我們當上主導者可以改回來XD 07/30 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