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cya:行政罰法34條 08/19 22:12
→ dormg:感謝~不過我剛剛去查,條文中設條件說"且情況急迫者";我直覺 08/19 23:26
→ dormg:理解認為"若不急迫",就算不表明身份也不能強迫他去警局.. 08/19 23:27
→ dormg:雖然我立場並不是全然贊同條文意思,但解讀上好像會這麼推論 08/19 23:28
→ dormg:可是以行人為例,又不像開車可從車號查車主,違規行人不講身分 08/19 23:29
→ hcya:一個警察不認識的人 若現在任其離去 可能就再也找不出他是誰 08/19 23:30
→ dormg:警察該怎麼辦?還是說可寬鬆解釋急迫?好像不行~故我覺得難解~ 08/19 23:30
→ hcya:了 這樣應已經符合「情況急迫」的要件了吧~ 08/19 23:30
→ dormg:嗯嗯,所以關鍵思路就是把當時情形解釋成急迫,就能符合要件囉 08/19 23:32
→ dormg:我原先只把急迫想成是重大公安危害;但或許趕緊查明本身,也算 08/19 23:33
→ hcya:嗯 急迫的意思應該是 現在若不如此做 之後就很難達成目的了~ 08/19 23:34
→ phantomli:這樣解釋很危險,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就很難通過。 08/19 23:45
→ hcya:樓上是說第3條第幾項呢?是說第1項的比例原則規定嗎? 08/19 23:47
→ phantomli:是指比例原則沒錯,但引那條其實有點捨近求遠。 08/19 23:53
推 hcya:比起「違規者只要耍賴不表明身分就不用被罰」對法制序會造成 08/20 00:04
→ hcya:的破壞,警方以短暫干預人身自由的方式查證違規者身份,是否 08/20 00:04
→ hcya:真通不過比例原則的檢驗呢?我覺得答案是否定的~ 08/20 00:05
→ hoboks:我曾經聽一位警官講過 他抓了一個違反行政罰的人 到最後關 08/20 00:23
→ hoboks:了他幾天都還查不出他身分 最後還是得放他走 08/20 00:23
推 hcya:關幾天受到的惡果其實比罰款更嚴重吧XD 08/20 00:36
→ wkz:參考一下社秩法67-1-2,其"依法調查"於行政秩序法內亦有適用, 08/20 00:44
→ wkz:再透過同法42條即可強制其到場。 08/20 00:44
→ wkz:只是在操作這條時要注意限定在姓名、住、居所這一部份。 08/20 00:48
→ wkz:另外警職法是行政法,裡頭查驗人的身分是屬行政調查,而裡頭的 08/20 01:52
→ wkz:"罪"非專指刑事不法,而是指刑政法範疇內的,如是刑事不法的 08/20 01:53
→ wkz:犯罪或犯嫌則應適用刑訴法,所以依警職法在遇抗拒下亦可強制。 08/20 01:56
→ wkz:上上行打錯,是"行"政法範疇 08/20 01:57
推 hcya:明明警職法條文的用語是「刑事法律」、「犯罪嫌疑」,只以其 08/20 02:39
→ hcya:為行政法為由就主張那些詞的意思是指行政不法,這樣解釋不合 08/20 02:40
→ hcya:理吧... 08/20 02:40
→ wkz:我是說警職法的調查為行政調查,非犯罪偵查,其目的在於防止危 08/20 11:24
→ wkz:害,故發動要件多為有犯罪之虞,如層升到犯罪了,那就應該要發 08/20 11:25
→ wkz:動刑訴法了。我可沒說到在政不法喔...我只說到其非專指刑事不 08/20 11:26
→ wkz:法,其調查範圍是在行政法的範疇內。 08/20 11:28
→ wkz: 行 08/20 11:28
推 hcya:嗯這樣講可以了解,不過你之前說的「裡頭的"罪"非專指刑事不 08/20 11:31
→ hcya:法」會讓人誤會^^" 08/20 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