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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阿姨的弟弟(主債務人)於民國79年與第一信託簽訂信用卡契約 契約上有阿姨為連帶保證人的簽名 於民國92年第一信託被O泰O華銀行併購 主債務人最近帳單截止日為96.9.25 停卡日期是96.9.29 共欠本金5萬多 利息6千多 違約金2千多 由於主債務人跑得不見蹤影 連帶保證人先前七月時收到支付命令 聲明異議後收到小額訴訟的開庭通知 目前想到可以主張的點 1. 連帶保證人簽名僅於第一信託契約 銀行合併後契約有變更未通知保證人 (似乎無須通知= =") (但有財政部函 併購銀行概括繼受被併銀行的信用卡業務) 2. 消滅時效的問題 本金的時效 未超過五年→X 利息的時效 兩年→可能有機會 但是不知道循環利率有沒有併入本金的問題 4. 違約金酌減 實務認為信用卡連帶保證契約似無消保法的適用 所以就算第一信託契約上有 「放棄民法上有關保証人得主張得一切權利」 也無法主張顯失公平的事由 還有什麼可以主張的呢Q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81
zazazas:看可不可以直接跟銀行談一次付清價碼 08/29 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