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OAzenO:我記得行政法原理是可以依職權主動行政 實務當然就如您所言 08/29 16:57
感謝樓上的說明~
→ dormg:其實走法律邏輯,公務員打太極拳不開罰沒關係,依法該當公懲法 08/29 17:08
→ dormg:所謂的失職;所以絕對有後續法律"效果",如果檢舉人有時間的話 08/29 17:09
→ dormg:可以去蚊子院檢舉,一環扣著一環~我相信國家的法體系是嚴密的 08/29 17:10
推 OAzenO:行政程序法 第34條 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 08/29 18:30
即便如此,「職權」兩字似乎不等於「自由裁量」吧?....
→ kaky:當事人說到時候說她就喜歡這樣被玩不可以嗎? 08/29 20:57
→ kaky:妳沒調查當事人說法以第三人之言即論騷擾開罰才叫權力濫用 08/29 20:58
我說老兄,你要找架吵也不是這麼找法。我打字沒打得100%嚴密,你要雞蛋裡挑骨頭幹嘛
?如果男女雙方打情罵俏,我管他們幹嘛咧~大家自有公評,我正文處寫的意思,不論左
看還是右看,有沒有你推文中挑骨頭所自以為的去撈過界管到那種她喜歡被玩的情況?OK
?我說東你倒是紮個稻草人來跳針到西。還喳呼個「權力濫用」四字真言咧~幹嘛呀?
我文章的意思是針對那些屬於被害者真的被「違反意願」但又不敢聲張的情形,來問行政
機關的處罰情況。你瞭了嗎?難道我連問一下在「這種」情況下的法律適用都不能嗎?
我在問 in this kind of situation的法律認定,你不針對問題來指點你對於this kind的
法律高見也就罷了,卻亂跳到 if they belong to other kind of situation....叭啦叭
啦一堆的來抬槓,還喳呼一句權力濫用!我正文處就怕有你這種人在跳針,還特別寫明不
管「實際」的各種除外狀況,而是只問所設定案情狀況(客觀合理判斷該當要件時)的法
律見解。沒想到果不其然不幸遇到有人在紮稻草人亂跳,意思指若調查發現不是的話如何
如何..。真是老天爺啊~
※ 編輯: dormg 來自: 140.112.231.75 (08/29 21:33)
→ kaky:科科都給你自己說法律規定都依你自己的法 08/29 21:37
→ dormg:所以咧?樓上既然有不同的"法理"論述,那就交流一下,願聞高見~ 08/29 21:39
→ dormg:大家各自提出看法,然後找出適當答案,不是這樣嗎?樓上先前跳 08/29 21:40
→ dormg:針之舉也就算了,若想寫高見也很歡迎,態度何必如此科科輕佻? 08/29 21:41
→ Eventis:問題不在告訴,問題在"乃論",也就是最終誰有課予義務訴訟的 08/29 22:35
→ Eventis:原告適格. 08/29 22:35
→ Eventis:而若行政機關堅不處理,又是誰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被侵 08/29 22:37
→ Eventis:害. 08/29 22:38
→ Eventis:除了性騷擾之外還有很多類似的,比如說告發他人違規,檢舉違 08/29 22:40
→ Eventis:建,揭發逃漏稅,檢舉雇主違法等,說穿了只是"陳情",公務員拿 08/29 22:41
→ Eventis:出告訴"乃論"那一套,說穿了只是這種情形不處理社會觀感太 08/29 22:42
→ Eventis:差,會被監察機關捅翻,除此之外四字"查無實據"回覆就足以" 08/29 22:43
→ Eventis:依法偷懶"了Orz 08/29 22:43
→ dormg:所以E大意思可否歸納成:1.主管機關可被認定為失職(至少就公 08/30 01:02
→ dormg:懲法的部分被監察院糾彈)2.至於證據上若檢舉人有明確證據時? 08/30 01:03
→ dormg:因為2.的情況,主管機關的太極拳"查無實據"說詞會無法施展~ 08/30 01:04
→ Eventis:行政程序法43條,明確與否,主管機關說了算. 08/30 02:09
→ kaky:又不是兩歲,不用問當事人就得證明確違反他人意願真八卦 08/30 23:51
→ kaky:原問題本就不在告不告理不裡而在 行政法罰所需的調查證明程度 08/30 23:54
→ kaky:性騷擾防治法都跟你規定 知悉..應..的作為義務 問題在於你接 08/30 23:55
→ kaky:受 違反他人意願的構成要件下證據調查不必調查"他人". 08/30 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