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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keBigMoney (官中吃大便吧你!!糙)》之銘言: : 【本人疑問】 : 1.此驗退教召員應於驗退時,清點車馬費或告知單位未領到,迅速處理,或於本人服役期 : 間(97年初至年底)申訴告知,皆能得到適當處理。孰料於2年多後,方進行申訴?其心態 : 可議? 你在法律角度就不要多管他「心態」了。 重點在於他提出申訴(同時也提出)告訴的「基礎事實」是否達到屬於犯罪「嫌疑」。 如果有,他的申訴就合法。 : 2.憲兵隊雖為軍法警察,卻以電話通知協請本人出面,程序上是否有不適當之處? 只能說屬於中間地帶、難說適當不適當。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即應開始調查。對於犯罪嫌疑人,得通知到場說明。 受通知人一開始可以不理會;可是程序上司法警察接下來可報告檢察官,由檢察官處理。 如果你被檢察官當成犯罪嫌疑人,檢方會開拘票。 不過看起來你可能比較像證人。這總之也看檢察官的想法,若他覺得有需要,會開傳票命 你到場。對於證人,司法警察機關只能「協調」你配合提供資訊。看來你是願意去了。 : 3.本人目前業已與承辦軍官約定時間至單位了解案情。屆時,是否有何事該做與不該做之 : 處? 講你知道的。你不知道的就說不知道。 : 4.本人應注意哪些事項,方不至於被羅織罪狀,或推諉責任? 對於你沒做的,就不要承認。 : 5.憲兵隊此舉 是否有擾民之嫌? 沒有。如果你是證人身份,不想去憲兵隊就不要去。除非收到檢方傳票才要認真配合。 : 感謝有熱心人士提供寶貴意見!!!!! 從基礎事實看來。教召員的「車馬費」收據上的簽名,他不承認有簽過。 加上他說他少領了車馬費啥的....這觸及坊間不陌生的軍中一些敏感黑幕的傳聞事項.... 這涉及的是承辦的行政是否觸犯偽造文書罪嫌。所以需要調查。比如說驗當事人筆跡, 以及把當年承辦人找來問。 如果你擔任行政時,那次車馬費的收據是他所簽。那麼沒你的事。算他大驚小怪。 萬一那張收據上不是教召員簽的,不知是誰代簽的;但你還唏哩呼嚕造冊, 從國庫領出錢發出去,那你有觸法的麻煩了... 所以,祝你好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5.157 ※ 編輯: dormg 來自: 140.112.155.157 (10/11 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