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RobertAlexy:1.兩個構成要件不同 2.行政罰法第二十六調 10/28 15:53
→ wkz:2、目前實務上作法採道處35.1.8的限制併罰,但法院見解不一, 10/28 16:17
→ wkz:有異議,可向法院聲明異議。總之,開單只要未逾時效是可以開的 10/28 16:20
推 ChrisBear:還可以參考道交條例 10/28 16:29
推 wengcheng:第一個問題:是,條文是行政罰法二十六條二項 10/31 09:55
→ wengcheng:第二個問題 看刑罰種類與行政罰種類有無相同而定 10/31 09:56
→ wengcheng:如法官易科罰金,那依據行政罰法二十六條一項本文不再 10/31 09:57
→ wengcheng:論處,以免違反一事不二罰。但如種類不同,依據其管制 10/31 09:57
→ wengcheng:目的之需要,兩罰種類不同 仍得依照同條一項但書科處 10/31 0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