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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種情形請問: 1.張三喝酒後開車被警察攔檢與酒測, 發現張三酒精濃度檢測超過標準值,但是藉由相關其他測試, 證明當時張三身體控制力良好(或許張三天賦異秉不太受酒精影響)。 所以固然檢警要用刑法185之3將他送辦與起訴、但法官則採信相關測試而判他無罪。 要問的是:那麼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警察還可以對張三開酒駕的罰單嗎? 2.情況換一下,如果相關其他測試,張三平衡感不佳東倒西歪,所以法官判他有罪。 這樣警察「還」可以「再」開他酒駕罰單嗎?這樣算不會跟刑罰互相競合嗎? 兩種情況我一下子搞不清楚。謝謝幫忙區隔適用情況與說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5.157 ※ 編輯: dormg 來自: 140.112.155.157 (10/28 15:50)
RobertAlexy:1.兩個構成要件不同 2.行政罰法第二十六調 10/28 15:53
wkz:2、目前實務上作法採道處35.1.8的限制併罰,但法院見解不一, 10/28 16:17
wkz:有異議,可向法院聲明異議。總之,開單只要未逾時效是可以開的 10/28 16:20
ChrisBear:還可以參考道交條例 10/28 16:29
wengcheng:第一個問題:是,條文是行政罰法二十六條二項 10/31 09:55
wengcheng:第二個問題 看刑罰種類與行政罰種類有無相同而定 10/31 09:56
wengcheng:如法官易科罰金,那依據行政罰法二十六條一項本文不再 10/31 09:57
wengcheng:論處,以免違反一事不二罰。但如種類不同,依據其管制 10/31 09:57
wengcheng:目的之需要,兩罰種類不同 仍得依照同條一項但書科處 10/31 0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