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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ota (llll)》之銘言: : : → rhchao:要問法律意見的話請貼判決書連結,記者的報導通常問題很多 11/07 09:19 : : http://tpd.judicial.gov.tw/?newsType=2&SEQNO=55613 : : 補上法院新聞稿 : 點出 : 民選總統不是皇帝,不是萬能的, : 他的權利沒想像中的大, : 幾乎都是間接延伸來的 : 其實這個見解還不錯阿 : 另外, : 刑事採嚴格的罪刑法定主義, : 不太容許擴張解釋------這也是為什麼修法,要把電磁專章列入, : 不然就引用舊條文,擴張解釋就好了阿, : 幹嘛還特別搞個電磁專章? 罪刑法定,大家都知道。 但是如何解釋條文,還是可以討論看看。 從司法院網站提供的判決書節本,特偵組似乎是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起訴。 這個起訴的依據有點怪。所以被打槍也怨不得人。不過被告是否從任何條文來看都完全無 罪可言? 不如依據第6條第1項第5款。因為的確行政院是最高行政機關。不是總統。 這一點周占春沒有說錯。可是邏輯跑下去,陳前總統的行為與第5款會有所關係。 所以我的切入點跟坊間藍營立委與媒體喊的「總統怎麼會沒有這方面的職權,我國目前是 接近總統制的半總統制」blabla一堆的本來就是風馬牛不相及。 PS:下篇網友說的陳前總統有監督金改的責任,若直接實行犯罪行為才算等陳述。 不過從法律上責任來看,總統的法定職權並沒有監督金改。這也是周占春的論點。 不然周占春與該名網友彼此先矛盾了。不過我們也不用被這種煙霧搞混,還是建立 自己清楚的脈絡才重要。 只有政治責任上總統有施政之(政治之)責。所以該網友那句話需要區分一下責任 類型。政治責任的承擔,是另一回事。 關鍵在於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所謂:就「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他人不法之利益,... PS:法典上,的確如下篇作者講的沒頓號,可是語意詮釋上如果不限縮的話,如同有頓 號,我才加上頓號。至於某些網友對語意詮釋堅持要限縮才行,那麼我是沒意見。 大家討論看看,中文的通念中,你對XX事務的職權云云,XX事務是不是你主管或監督的? 如果不是你主管或監督的,試問你會對XX事務有何職權可言? PS:所以有網友主張第5款是指以「同機關中的同事」身分去「勸說」真正有權的主管 官員徇私放水,才適用第5款。但這樣子也跟我說的脈絡沒有不同。我同意這樣的 解釋。但對應到陳前總統的案情時該如何適用?大家也可以想一下。 不然職權、權限之類的名詞是要「權」在哪裡? 可是同款之中明明寫了就「『』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所以關鍵在於「如何」選用解釋方法去解釋這個構成要件的意思。 有些人把條文中寫的職權機會連起來看,然後解釋說總統職權不到金改, 所以沒有對價關係... 在解釋方法上,固然這叫概念意思上的限縮解釋。OK,這種方法的後果是? 這會造成跟同款所謂「非主管或監督」彼此矛盾, 使「非主管或監督」變成具文訂來不知幹嘛的。 罪刑當然要法定,可是若特偵組耍白用錯法條,法官(在符合犯罪事實同一、侵害法益目 的同一..的前提下--key多一點以免有人雞蛋挑骨頭)也不是不能變更成正確的法條來判。 但可惜周占春的庭不考慮這麼做,而是直接判無罪。 似乎認為連第6條第1項第5款也不該當。這很奇怪。 職權與機會與身分要分開看,利用「機會」、「身分」也算、這在邏輯體系上 才能與同款的「『非』主管或監督」一致。把法規範的大前提搞清楚以後, 然後加上陳前總統涉嫌的事實情節去認事用法。 所以就算退一步而言,第5款的職權機會之間不用頓號,可是「或」身分的「或」,在邏輯 上有一為成立即可,無庸連結到職權,所以也類似教務主任收取包商好處然後想辦法讓總 務主任工程驗收時放水的情況一樣。至於陳前總統的案情,依此脈絡大家也可以認事用法 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5.157
snowtoya:我跟樓下一樣看不太懂你在講什麼..@@ 11/08 21:58
喔喔..因為坊間說法太紛雜了。我連坊間(例如邱毅)那種怪異的跳腳說法,我都反對。 我本文key的,跟藍營那批人的論點可不一樣。 所以大家要先切開各路批評本判決人馬彼此之間的論述。 我是講我自己切入的角度。不過當然可能有網友也不贊同吧,這很自然。 那麼我刪除白玫瑰那段回顧,應該較為簡潔一點了
ulycess:我只想說不告不理原則,法官不能變更法條定罪,但能向檢察 11/08 22:24
ulycess:官告發 11/08 22:24
ulycess:第二,我想對恣意變更法條來做出自己解釋的人沒什麼好說的 11/08 22:26
ulycess:第三,你先分辨什麼是職務,什麼是事務吧 11/08 22:27
ulycess:就好像我最近在寫的環境教育考評資料一樣,撰寫考評資料是 11/08 22:28
ulycess:我的職務,但絕對不是校長的職務(因為校長指出一張嘴,淦) 11/08 22:28
ulycess:但絕對是校長的事務 11/08 22:29
ulycess:同樣的金融改革不是總統的職務,但總統具有指揮相關部會首 11/08 22:31
ulycess:長的權利,所以為總統之事務 11/08 22:31
ulycess:第6條的4,5款均說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所以沒有邏輯矛盾 11/08 22:33
ulycess:之處 11/08 22:33
ulycess:最後,特偵組的檢察官都是全國檢察官中的菁英份子,還需要 11/08 22:37
ulycess:你教他們該用什麼法條起訴嗎...... 11/08 22:38
※ 編輯: dormg 來自: 140.112.155.157 (11/08 23:12)
thinkstraw:他沒有說要教特偵組辦案,他只是發表自己意見看法 11/09 04:11
thinkstraw:請你不要拿清朝的劍到處斬民國的百姓,他可沒有寫信給 11/09 04:13
thinkstraw:特偵組叫他照這篇文章上訴 11/09 04:13
snowtoya:坊間講啥不是重點,我根本沒看也不清楚 11/09 10:12
snowtoya:但你自己的論述表達很有問題 11/09 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