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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莫名其妙、無目的地對某方向開槍。該方向有幾個民眾站著。幸好沒射中。 檢方依(不確定故意)殺人未遂起訴;法官認為不構成殺人罪,但也沒有駁回起訴。 法官認為被告係恐嚇公眾,故改變適用的罪名下判決。 請問在這個例子中,符合刑訴所定能更改法條判決的情形嗎? ex.就兩個罪名而言,此一案發事實所侵害的兩罪名背後的法益同一嗎? 懇請惠予分析,十分感謝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86
ChrisBear:新舊同一性理論拿出來討論不就好了 11/29 12:33
carthur:不同吧!殺人未遂是一個生命法益,恐嚇公眾是社會法益。 11/29 21:47
hoboks:依舊說可以用300變更 新說不行 兩法益不同 11/30 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