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hrisBear:...J630解釋文跟理由書自己看 這案件屬於320I 12/04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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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ormg 來自: 140.112.231.75 (12/04 16:56)
某個監視器畫面證據:
某人至手機店佯裝要選購手機,「顧客」與店員隔著玻璃展示櫃。
女店員接著即將包裝盒(內有手機)交給該人;
但交貨時店員的手仍握著包裝盒一角。換言之在哪幾秒鐘店員手沒有離開包裝盒(或許是
店員龜毛或是不放心)。
因為店員若手已離開包裝盒後,嫌犯拿了物品就跑;則我可以確定上述情形算搶奪。
但我要問的下述場景是:
該人似乎搶意甚堅,反正自己手碰到包裝盒後,迅速「用力一拉」將包裝盒拉離店員之手
,轉身就跑,女店員追出去。結果在門口剛好碰到路人合力逮住嫌犯。後來情況略。
我只是想問一下,案發場景是雙方隔著玻璃櫃,兩人等於各握著包裝盒對角。
且搶劫過程中嫌犯完全沒有碰觸到店員身體。但「用力一拉」讓包裝盒從店員抓著的一角
脫手。
這樣算是強盜罪構成要件所說的「致使不『能』抗拒」嗎?還是說算搶奪?如果被告律師
辯護說該店員並沒有用盡全力抓住包裝盒不讓嫌犯奪走;換言之若店員「死命抓住」包裝
盒一角,搞不好嫌犯奪不走。所以若律師抗辯說其客戶犯行未讓店員不「能」抗拒,故只
算搶奪云云...
我自己是先猜,解釋上該犯行應該有構成強盜罪的致使不能抗拒。但沒有把握。
想請教大家的答案。謝謝。
註:難道是對行為的內容來決定嗎?比如說:若店員「輕微握住」包裝盒一角而被扯走,
則算搶奪,因為解釋成某種不及抗拒?如果案情是包裝盒在雙方雙手各握著包裝盒對角,
扯來扯去好幾秒(如同拔河)然後被嫌犯扯走;則可算強盜,因為被解釋成不能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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