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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個監視器畫面證據: 某人至手機店佯裝要選購手機,「顧客」與店員隔著玻璃展示櫃。 女店員接著即將包裝盒(內有手機)交給該人; 但交貨時店員的手仍握著包裝盒一角。換言之在哪幾秒鐘店員手沒有離開包裝盒(或許是 店員龜毛或是不放心)。 因為店員若手已離開包裝盒後,嫌犯拿了物品就跑;則我可以確定上述情形算搶奪。 但我要問的下述場景是: 該人似乎搶意甚堅,反正自己手碰到包裝盒後,迅速「用力一拉」將包裝盒拉離店員之手 ,轉身就跑,女店員追出去。結果在門口剛好碰到路人合力逮住嫌犯。後來情況略。 我只是想問一下,案發場景是雙方隔著玻璃櫃,兩人等於各握著包裝盒對角。 且搶劫過程中嫌犯完全沒有碰觸到店員身體。但「用力一拉」讓包裝盒從店員抓著的一角 脫手。 這樣算是強盜罪構成要件所說的「致使不『能』抗拒」嗎?還是說算搶奪?如果被告律師 辯護說該店員並沒有用盡全力抓住包裝盒不讓嫌犯奪走;換言之若店員「死命抓住」包裝 盒一角,搞不好嫌犯奪不走。所以若律師抗辯說其客戶犯行未讓店員不「能」抗拒,故只 算搶奪云云... 我自己是先猜,解釋上該犯行應該有構成強盜罪的致使不能抗拒。但沒有把握。 想請教大家的答案。謝謝。 註:難道是對行為的內容來決定嗎?比如說:若店員「輕微握住」包裝盒一角而被扯走, 則算搶奪,因為解釋成某種不及抗拒?如果案情是包裝盒在雙方雙手各握著包裝盒對角, 扯來扯去好幾秒(如同拔河)然後被嫌犯扯走;則可算強盜,因為被解釋成不能抗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31.75 ※ 編輯: dormg 來自: 140.112.231.75 (12/04 16:56)
ChrisBear:...J630解釋文跟理由書自己看 這案件屬於320I 12/04 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