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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兩個情況請問大家。 假設某甲是小一學童,六歲。 某乙是小六學童,十二歲。 某甲某乙都對六歲的某丙暴力毆打成傷。某甲某乙似乎教養很不好、父母不太管教。 若某丙的家長某丁欲依有刑法意義與效力的制裁程序的話,該怎麼主張? 依照刑法常識,明顯可知某甲某乙都會無罪。 一、可是對某甲,某丁在「法律上」(因為這是法律版,所以純論法律,而不是像坊間 「先告再說」的回答)有提告的「意義」嗎?而檢察官有起訴的意義嗎?還是說既然會被 法官判無罪,所以保安處分方面有檢方自行處置?但這樣的檢方自行處置,合法嗎? 因為我是一下子想不懂:假若「不經過提告程序」,又有哪個程序可以對某甲施以保安處 分?是否一定要依附在刑事無罪判決之中,而無法獨立於家長的刑事告訴程序、或檢方的 刑事起訴程序以外(雖然大家也都知道就罪責方面而言某甲某乙都欠缺罪責)? 二、某乙的情況,在法律上依照少事法,未滿七歲者連保安處分都不適格。 那麼某丁在刑事法方面又有哪些聲明可以有效力地(而不是所謂「白告了一場」)主張? 檢察官對某乙又該做出怎樣結果的處分?還是說真的跟刑事程序無關,而是以公函轉請 社會局還是教育局做行政程序上的處理?假設是這樣子「跟刑事程序無關」的「純」「函 轉」,做法的法源是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95
depravity:1.這常識有問題 不罰≠無罪 2.有少年事件處理法 12/16 13:02
depravity:後者也不管的 表示這不歸司法管 不能逼他管 XDDD 12/16 13:04
dormg:謝謝,我比較少翻少事法,似乎依法檢方應將某甲移送少年法院囉 12/16 13:06
然後依照少事法既然不去規範未滿七歲,所以...就「社會上自行依情理」處理某乙囉? ※ 編輯: dormg 來自: 140.112.4.195 (12/16 13:10)
dukechunhao:不罰 是因為 欠缺不法意識(罪責之可責性) 12/16 16:00
dukechunhao:對稚童或說 欠缺期待可能性 因為我們無法期待他不發生 12/16 16:01
dukechunhao:所以這個行為不具"罪責"之可責性 因此不罰 12/16 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