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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ikeussuussu (yoooooooooooooooooooooo)》之銘言: : 我有一個朋友(女生) 未滿18歲 : 當初因為網路遊戲的關係 : 認識了一個快滿30的男生 : 後來2個人發生關係 : 也變成男女朋友 : 當初女生堅持要嫁給他 : 所以苦苦哀求父母幫她簽同意書 : 但是現在(婚後) : 男生不但會打她 : 就連女生不想要做愛的時候 男生也用硬上的方式 : 我朋友現在很痛苦 很想要離婚 : 但是她還沒滿20 是否要父母簽名 : 如果男方不簽名 有什麼辦法可以讓法律判離 : 她的媽媽好像也不肯幫她簽 : 說:嫁出去的女兒就像潑出去的水 : 我朋友跟她媽媽說她被打之類的 : 她媽媽也只是回說: 夫妻之間本來就會有爭執 : 女生說她現在已經不太想活了 很痛苦 : 有沒有方法可以幫她 : 拜託各位了 : 可以麻煩站內信跟我說 我該怎麼幫她嗎? 不負責任的法律意見書如下。(最近批幣花很兇,所以 來認真打字) 主旨:建議台端先請當事人之法代同意後,在與配偶行    兩願離婚程序,如協議不成請先聲請家暴令後,    再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 說明:  一、按「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    ,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兩願離婚,應以    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    關為離婚之登記。」「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三、夫    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有    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    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    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對於前條第一款、    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    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    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民法第一零    四九條、一零五零條、一零五二第一項第三款、    第二項、一零五三條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次按所謂家庭暴力乃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    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而所謂家庭之成員其    包括「配偶」在內;然有所謂家庭暴力之情形發    生時,被害人得向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    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或暫時    保護令,此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三條、十    條、十一條規定復有明文,應予適用。  三、再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三款所謂不堪同居    之虐待,係指予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    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而言,如非客觀的已達於    此程度,不容夫妻之一方,以主觀之見解,任意    請求與他方離婚。最高法院三十四年上字第三九    六八號判例亦詳有明文足資參照。  四、緣來函所問,如配偶有對其為身體上之傷害或於    行房時有違背其意願而強為之時,前者情形,被    害人得至最近之醫院申請驗傷,並向其住居所或    行為地之警局提出刑事傷害告訴或由警局代為向    法院聲請核發緊急保護令,暫令配偶遠離其自身    一定之距離;後者情形,縱令係夫妻之間,於行    房時仍應尊重配偶之性自主意願,倘有違背其性    自主意願而性交者,仍構成刑法第二二一條之強    制性交罪,尚無疑問。  五、又倘配偶之一方為未成年人時,如欲以其配偶兩    願離婚時,則應事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後,    才得與配偶協議離婚;惟有構成民法第一零五二    條第一項各款事由或第二項之情形時,得自行提    起訴訟聲請法院裁判離婚,毋庸法定代理人代表    其出庭應訊。  六、蓋來函所示之配偶同時有傷害之行為與強行之行    房行為,依一般客觀之經驗法則觀之,顯然構成    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    居者之情形也。故如無法忍受其婚姻時,得先協    議兩願離婚程序(未成年部分詳同上所述),或    直接以書面向住居所或家庭暴力行為地之法院聲    請通常防護令或同上開所述由警局代為聲請暫時    保護令後,再向夫妻之住居所在地法院聲請依民    法第一零五二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請求法院為    裁判離婚。   -- 「彼希聲之鳳皇,亦見譏於楚狂;彼不世之麒麟,亦見傷於魯人。 鳳豈以譏而不靈,麟豈以傷而不仁?故割而可卷,孰為神兵;焚 而可變,孰為英瓊。寧鳴而死,不默而生。」 范仲淹‧《靈烏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0.225
nikeussuussu:第五點 是什麼意思?? 01/10 11:30
nikeussuussu:我想知道 如果法定代理人不肯簽名 要怎麼處理 01/10 11:41
depravity:就是第五點 = = 除了法條 找個中文系的幫妳翻白話文吧 01/10 11:43
depravity:妳看不懂的不是法律問題 = = 01/10 11:44
depravity:或是洽 勵馨基金會 她們是處理這的專家 01/10 11:49
nikeussuussu:我是不知道第1052條 第一款 內容是什麼 01/10 11:51
carthur:既然已經結婚,就是完全行為能力人了,不需要法定代理人啦 01/10 13:25
carthur:1052是裁判離婚,第一款是重婚…我覺得第三款才適合 01/10 13:27
carthur:不需要法定代理人,是指如果依1052條的話。 01/10 13:28
carthur:第三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01/10 13:29
joey78430:13的行為能力,指的是一般行為能力,也就是財產法的部分 01/10 13:54
joey78430:民總以外有關行為能力之規定,是特別行為能力。1049屬之 01/10 13:54
depravity:不知道法條可以查吧 (差點給噓才想到是熊熊大的文 XD ) 01/10 16:52
depravity:好險才剛推文不能選 我才想起來 XD 01/10 16:53
ChrisBear:= =? 為什麼不能噓啊 01/10 23:28
carthur:1049是兩願離婚時,未成年需法定代理人。 01/11 13:07
carthur:當其他沒有規定時,可類推適用民總有關的規定。 01/11 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