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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ravelyeah (.....)》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 : 甲拿槍射擊乙的腳 因為乙有血友病 所以導致他血流不止最後死亡 : (甲不知乙有血友病) : 請問甲這樣算是過失致死(刑法第276條) : 還是傷害罪(刑法第277條第二項)? : 謝謝 如果甲係於殺人故意的意圖而開槍,則構成殺人未遂罪。 因為甲毋庸對乙死亡的結果負責,無論係採實務的相當因 果關係(76台上192)或係通說的客觀歸責理論(結 果之發生非風險所造成),均認定乙死亡的結果乃由其身 之特殊體質所造成,其行為與結果間具備條件因果,而欠 缺相當因果及客觀歸責,甲毋庸對於乙死亡結果負責。 ^^^^^^^^這邊是針對殺人旣遂罪之討論,針對未遂犯之討     論,應該要另外開標審查,我只是懶惰不想打太     多字,直接放結論。 如果甲係於傷害故意的意圖開槍,則構成傷害旣遂罪。 因為甲毋庸對乙死亡的加重結果負責,按加重結果犯之成 立,我國實務認為行為人對於基本之罪必須基於故意之意 圖,對於加重之結果僅須客觀上可預見即可,採相當因果 關係即可;然通說認為就基本罪除有故意之外,對於加重 結果之發生,必須與基本罪之間具備有客觀歸責之存在, 即行為人有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且結果之發生乃係因 風險之實現所造成。題示情形,甲傷害乙後,對於乙死亡 之結果發生,乃係因乙特殊體質所造成,則不論係依據實 務或通說針對加重結果犯之見解,均認為行為人於傷害行 為時,均欠缺客觀上預見之可能性,即無相當因果關係與 客觀歸責之具備。故甲並不成立傷害致死罪。 當然過失的情形,也會因為行為與結果間欠缺因果關係 而掰掰,毋庸負過失致死之責。 -- 「彼希聲之鳳皇,亦見譏於楚狂;彼不世之麒麟,亦見傷於魯人。 鳳豈以譏而不靈,麟豈以傷而不仁?故割而可卷,孰為神兵;焚 而可變,孰為英瓊。寧鳴而死,不默而生。」 范仲淹‧《靈烏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1.249 ※ 編輯: ChrisBear 來自: 114.44.1.249 (01/13 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