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ravelyeah (.....)》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
: 甲拿槍射擊乙的腳 因為乙有血友病 所以導致他血流不止最後死亡
: (甲不知乙有血友病)
: 請問甲這樣算是過失致死(刑法第276條)
: 還是傷害罪(刑法第277條第二項)?
: 謝謝
如果甲係於殺人故意的意圖而開槍,則構成殺人未遂罪。
因為甲毋庸對乙死亡的結果負責,無論係採實務的相當因
果關係(76台上192)或係通說的客觀歸責理論(結
果之發生非風險所造成),均認定乙死亡的結果乃由其身
之特殊體質所造成,其行為與結果間具備條件因果,而欠
缺相當因果及客觀歸責,甲毋庸對於乙死亡結果負責。
^^^^^^^^這邊是針對殺人旣遂罪之討論,針對未遂犯之討
論,應該要另外開標審查,我只是懶惰不想打太
多字,直接放結論。
如果甲係於傷害故意的意圖開槍,則構成傷害旣遂罪。
因為甲毋庸對乙死亡的加重結果負責,按加重結果犯之成
立,我國實務認為行為人對於基本之罪必須基於故意之意
圖,對於加重之結果僅須客觀上可預見即可,採相當因果
關係即可;然通說認為就基本罪除有故意之外,對於加重
結果之發生,必須與基本罪之間具備有客觀歸責之存在,
即行為人有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且結果之發生乃係因
風險之實現所造成。題示情形,甲傷害乙後,對於乙死亡
之結果發生,乃係因乙特殊體質所造成,則不論係依據實
務或通說針對加重結果犯之見解,均認為行為人於傷害行
為時,均欠缺客觀上預見之可能性,即無相當因果關係與
客觀歸責之具備。故甲並不成立傷害致死罪。
當然過失的情形,也會因為行為與結果間欠缺因果關係
而掰掰,毋庸負過失致死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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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希聲之鳳皇,亦見譏於楚狂;彼不世之麒麟,亦見傷於魯人。
鳳豈以譏而不靈,麟豈以傷而不仁?故割而可卷,孰為神兵;焚
而可變,孰為英瓊。寧鳴而死,不默而生。」 范仲淹‧《靈烏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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