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irlyou24 ( )》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1DCvaVw2 ]
: 作者: girlyou24 ( ) 站內: PttLifeLaw
: 標題: [其他] 請問代修證件圖或畢業證書算偽照文書嗎
: 時間: Mon Jan 17 09:19:24 2011
: 事實經過:
: 假如有朋友拜託,
: 說怕被家人罵,
: 而要求把掃描的駕照/畢業證書 修圖,
: 可能就是畢業證書拿別人的掃描圖片檔,修成他的名字日期那些的,
: 或駕照掃描圖片檔改成他的名字
: 做好圖檔給對方,剩下的就他自已處理 如印刷什麼的
: 並且對方保證只是給家人看而已,
: 不會做任何不法的事
: 那請問如果有幫忙做這件事,算是偽照文書嗎?
: 或者請對方簽約,保證讓家人看過就銷毀,
: 如果有任何不法的,後果自付,
: 這樣子做的人會有問題嗎?
: 問題:
: 即這樣子算違法嗎
: 幫忙做圖的人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 如果被抓到,是朋友有法律責任而已嗎?
: 還是連同做圖片的人,以及影印店 都會有事?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編輯: girlyou24 來自: 220.130.204.144 (01/17 09:21)
行為人將他人之畢業證書掃描成圖片檔後修改之行為成立變造準特種文
書罪。(刑法第213、220條)
掃描的畢業證書圖檔因為有表彰證明之效果,則應認係屬準文書,倘若
無修改權而修改之,屬於變造,又畢業證書依據實務之見解屬於特種文
書,且該準特種文書一經變造完成後,如置於法律交往或經濟交易中,
係屬恐使社會交易之可靠依據受到破壞,即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
故行為人之行為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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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他人為上開行為者且行使該變造之準特種文書人,應成立行使變造
準特種文書罪之共同正犯。(刑法第28條、第213條、第220條
、第216條)
按該請求之人係與行為人製作準特種文書罪之行為前,有與其共同犯意
之聯絡,且客觀上有行使該文書供自己行為利用,具備共同行為之分擔
;故應就上開之罪成立共同正犯。
末按就行使準特種文書罪部分,該行使之人成立行使之罪,且因該行使
部分因係屬與製作之人共同犯意聯絡之範圍,故一併成立本罪之共同正
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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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就影印店幫助影印畢業證書圖檔部分,不成立變造準特種文書罪之幫
助犯。(刑法第213、220、30條)
按幫助犯之成立,依據實務27年4月之決議,須主觀上係以幫助他人
實行犯罪,且客觀上之行為係幫助犯罪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而就
中性幫助行為係否論以幫助犯,通說認為係以該幫助之行為所製造之風
險,係否屬於可容許之風險而判斷之。題旨所言影印店所為之影印行為
依據社會一般之大眾通念判斷,係屬製造法所容許之風險;故其幫助影
印之行為,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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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圖片之人同影印店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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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合部分:該二人變造準特種文書並行使之行為,係屬二行為侵害一社
會法益,由行使之罪吸收變造之罪;故僅論以行使準特種文
書罪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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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僅供參考,不保證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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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希聲之鳳皇,亦見譏於楚狂;彼不世之麒麟,亦見傷於魯人。
鳳豈以譏而不靈,麟豈以傷而不仁?故割而可卷,孰為神兵;焚
而可變,孰為英瓊。寧鳴而死,不默而生。」 范仲淹‧《靈烏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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