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簡單回一下:(前段實體,後段契約) 您的所犯涉罪部分為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致傷害罪與刑法第 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前者為告訴乃論之罪,後者為非告訴乃 論之罪。 按就過失傷害部分,可以主張信賴原則(84台上5360)而阻卻 主觀構成要件(過失之預見可能性)而不成罪。 次按肇事逃逸部分,我國實務認為本罪之成立不以行為人有故意為前 提,亦不以有過失為必要,僅須行為人對於肇事致人死傷之情形有認 識,而離去現場即該當本罪。(93台上4724決、93台上55 99決、97台上4456決)又本條所謂逃逸情形,依立法目的乃 係保護個人生命、身體安全等法益,賦予肇事駕駛人對被害人為即時 救助,倘有盡救助之手段而離去時,則不該當此要件,惟學說又認為 本條之設立乃保障被害人之民事賠償權或確認利益等,就本案情形您 離去乃係得被害人法代揮手所致,則倘依立法目的觀察,被害人之身 體法益已受到保護,此時離去並非該當本條之逃逸,又倘依民事賠償 請求權之觀點認為,仍構成本條之逃逸。 對此,本文同W大之意見,請舉證當時離去係受被害人之法代同意, 可以找車禍當時之店家目擊者作證或是同車友人,原則上實務係以立 法目的說為主(至少我隨機挑五個案件都是這樣)。 再按,民事求償部分,原則上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 91條之2之普通侵權行為與動力車輛侵權行為二者,抗辯部分仍可 援引刑事過失害罪所用之信賴利益去抗辯無過失與盡相當之注意;退 萬步言倘若無法主張無過失之情形,則可抗辯被侵權人之法代疏於照 顧而有過失,則可類推民法第224條同被侵權人之過失,或直接以 民法第217條主張被害人忽然於馬路旁衝出,對於侵權行為之發生 本身亦有過失,請求法院就賠償金額部分依照雙方過失比例酌減。 末按,就民事賠償之範圍,由侵權行為所生之財產損害部分,如為財 產上之損害時,原則上回覆原狀,例外依其性質或無法回覆時,應金 錢賠償,而就車禍所致之財產損害大抵上為醫藥費、交通費二者,然 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規定,就醫藥費用兩萬元以內者,得由其支付 ;就侵權行為而生之精神上之損害,依據民法第193、195條之 規定,被害人及其父母子女配偶均可請求精神慰撫金,惟就父母見子 女受有侵害所造成之內心受損部份,乃係侵害父母對子女之親權,此 部分亦可請求慰撫金(96台上802),惟就內心受所部份仍應受 民訴法第277條第1項之規範,須就受損之程度負舉證之責。 ※ 引述《macchiatocat (阿喵喵)》之銘言: : 我是這篇文章的原po,這篇文章很長,請有心理準備 : 這星期一直有和對方連絡 一直問對方是否可以當面談和解一事 : 我說我時間地點都可以配合 : 但因對方一直以沒時間為由拒絕,對方叫我寫和解書傳真過去, : 星期三叫我寫,星期四我擬好草稿傳過去,星期五說太忙了沒看傳真, : 今天才要拿回家和丈夫及家人討論,這一星期連絡下來的結果 : 在對方同意的時間撥電過去不是沒接電話就是得到她要和丈夫討論 : 星期六收到傳真,以下是和解書內容,請各位幫我看一下 : 茲因甲方於民國99年11月22日下午14時許駕車行經新北巿鶯歌區xx街與乙方發生 : 碰撞,造成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送醫治療及 : 經60天觀察期後目前已痊癒,丙方不再追究雙方同意和解。並達成以下條件: :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所稱,乙方為12歲以下之兒童。 : 丙方適用民法第1086條。 規定為乙方之法定代理人, : 代理乙方向甲方達成本和解書內容。 : 二、雖丙方未要求任何醫藥費賠償,但甲方基於道義與關心, : 主動致贈三千(3600)元慰問金。 : 三、除致贈慰問金外,甲方考量乙方年紀尚幼,若有任何後遺症將影響幼童健康發展! : 為此甲方將遵循醫師之醫療指示,陸續觀察至半(一)年期滿,期滿日為民國100年 : 5(11)月21日止。 : 在此期間乙方若有因此次車禍初診之受傷部分產生後遺症, : 經丙方提出再經由雙方認可之二間以上公立醫院所立之醫生證明, : 甲方願意負擔二分之一(全部)之責任。 ︿︿︿︿︿︿︿︿︿ 第五項要改成由丙方負舉證之責任,即必須證明之後的受損與前次之受損具有 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時,才可請求。 : 四、丙方同意不再對甲方進行任何民、刑事請求,如丙方已提起民刑事訴訟者, : 應於和解後十日內撤回。(我方保留法律追訴權) ︿︿︿︿︿︿ 只有檢察官才有犯罪追訴權,私人間於刑事訴訟只有告訴與自訴之權限,民事 則為訴訟實施權,又肇事逃逸罪為非告訴乃論,私人和解僅係供檢察官緩起訴 或法官判緩刑之依據。民事侵權部分則為相對人之責問事項,如不抗辯曾有和 解成立,則生失權效果,於第一次言詞辯論後自不可在主張。 : 五、本和解書悉依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及善良風俗習慣為之,若有爭訟, : 雙方同意以台灣板橋(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刑事訴訟管轄第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以被告之住居所、犯罪地或所在 地為管轄法院,不得由私人訴訟上之契約決定;但於民事訴訟上則可由當事人 間自行約定,惟不包括專屬管轄部分,就侵權行為而生者,原則上亦由被告之 住居所或營業所或侵權行為地管轄,就此部分得合意第一審管轄法院。 : 六、恐口說無憑特立此和解書為據,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於簽名蓋印後生效。 : 括號內文字是對方提的,對方在電話中一直叫我不用管和解內容, : 還說只要和解書送上去我就不會被判刑,叫我不用擔心,這只是為了保障他女兒, : 只要她女兒沒事,這和解書形同虛設,他們不是那種會利用車禍敲詐的人。 : 我請她是否可和他先生討論是否有商量的空間,因為叫我負全責真的無法接受 : 但等幾個小時過去,再致電就沒人接,所以我直接連絡他先生, : 他一接電話就很兇說他堅持我要負全責,因為我撞到人所以全都是我的錯。 : 今天收到他先生的mail,信中有提到: : 我知道妳一直說的部份是在於負責的部分。我也直接跟您們講好了, : 不管契約內容怎麼寫,將來只要對簿公堂,這些契約內容是沒有實質拘束力的。 : 這樣講不知道您是不是能懂?再明白一點的意思是,其實,您們設計的契約內容, : 在法官或檢察官的眼裡,最多只能看出您們"誠意有多少"?以此據為量刑依據。 : 換句話說,如果您們在契約上願意承擔多一點,是對您們有好處的, : 法官或檢察官會認為您們有誠意解決事情, : 這會是在您們面對的刑責上面會有減輕的作用, : 另一方面也給我老婆好一些的心理作用罷了。但是您們卻一直反其道而行。 : 因為一般人作的契約,不見得是依據法律的模式下去完成的, : 當某些部份是違反法律的,基本上它就沒有法律效力。 : 不管您懂不懂,再論如果真的上法院,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 但人證物證我這邊是俱備的,就算我是百分之二十的敗訴,我不會有什麼損失, : 法院會罰到我嗎?不會吧!!而妳們大約就是和解模式下的結果。 : 但是如果我是百分之八十的勝訴方,妳的責任只會加重不會減輕, : 這樣妳應該懂了吧。我不怕將來真的要上法院,只是願意讓大家和解的機會而已, : 更何況金額上我老婆並沒有真的跟妳們要多少,只是希望妳們能注意一下妳們的態度, : 不要跟我老婆說她沒有和解意願 ,因為基本上要和解書的是妳們, : 而且理論上妳們早就該來了,只是妳們一定要等到開庭了才願意來, : 我也沒辦法,我最多只能猜測妳們法律觀念不是很楚~~要錢的話, : 不會只加妳們六佰,直接起訴要幾萬甚至幾十萬怕沒有嗎? : 在刑事部分,簡單描述,您的刑事責任是有的, : 頂多只是責任負擔多少的問題罷了,而這些是要交給法官 : 判定而不是你我所能說一說契約打一打就算的。而如果我真的要告您, : 我們除了告刑事之外,更可刑事附帶民事侵權行為的賠償, : 除了醫藥費,看護費,最大條的一定是慰撫金,我大可以開的高高的讓法官刪減, : 不論怎麼算妳都不可能隨隨便便幾仟塊就能輕鬆解決這些事, : 更何況您的精神或時間上損失?而我沒差,我出庭還可以領到日費和旅費, : 但您呢?我至少有四五個以上的人證,筆錄在警局而傷害證明在醫院,那您呢? : 您覺得誰的勝訴機率大?而如我敗訴,除了時間我有損失到什麼嗎? : 法官會不會判我,因為我女兒被車撞,所以我該被罰錢或坐牢?? : 跟您講那麼多,只是在講一點,您這次算運氣不錯了,遇到的不是壞人, : 但是請您要和解書的同時,也注意一下不要壞了大家的起毛子~ : 我老婆不高興,我要怎麼高興?真的引來大家不高興,最後也只好上法院了。 : 而真的上法院,就不會簡簡單單跟您要求這麼一點點差不多只是醫藥費的錢了 : 大家以和為貴,法律問題我也詢問過相關人員了,希望您們在要和解書的同時, : 也注意一下您們的態度。不用說我們的想法了,換個立場,如果您未結婚, : 那就請問您的媽媽。當您在三歲時,如果被車撞到了,妳媽媽心理會怎麼想, : 怎麼做?會不會趁機讓對方負更多責任?~這些一般人會做的事, : 我們都沒有做,更何況媽媽看女兒比自已的生命還重要的人~~。 : 還要說我老婆沒有和解的意願嗎?那麼如果這時,我們失去了和解的意願, : 該怪我們不願和解還是怪妳們態度不佳呢? : 講白一點,我們大可不用和解的,因為就算上法院敗訴,我們不會損失什麼的 : ,但是如果我們勝訴,妳要付的,可能不是區區這幾千塊來塞牙縫的。 : 我收到這信真的很無言以對,我一直配合他們, : 只因為最後我認為叫我負全責及讓他們保留法律追訴權有異議 : 就說我要和解又態度不佳.... 要告就給他告,金額橋不攏就給法官,當然他的態度妳可以錄音,到時候後 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出示,主張對方以刑逼民,獅子大開口,這樣會影響法 官心證。 -- 「彼希聲之鳳皇,亦見譏於楚狂;彼不世之麒麟,亦見傷於魯人。 鳳豈以譏而不靈,麟豈以傷而不仁?故割而可卷,孰為神兵;焚 而可變,孰為英瓊。寧鳴而死,不默而生。」 范仲淹‧《靈烏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233.248
depravity:20萬吧 ?? 01/25 00:19
ChrisBear:20萬嗎??強汽險賠償上限要看行政函釋.... 01/25 00:20
ChrisBear:話說要簡單回 不小心又打太多字ˊˋ 01/25 00:21
depravity:我看兩個產險網站都寫 死亡/殘廢160萬 傷害醫療20萬 = = 01/25 01:00
depravity:應該不至於是產險公司佛心 XD 01/25 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