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文多...請見諒 麻煩請大家幫看一下,究竟哪一種選擇會比較好。 ====第一種情形:簽署合約經律師草擬法院公證=== 目前女方和男方不會結婚也已經撕破臉,男方從本來要女方把孩子拿掉,再來擺爛 後來經過女方家長親自詢問男方負責, 男方起先表示: 他負責養孩子,但是要他養孩子的話,女方必須放棄監護權, 男方擁有監護權、扶養權,女方此兩者都必須放棄, 而女方生下孩子當天,他會把孩子帶走, 以後不得見小孩子,也就是探視權也沒有。 女方聽完後,表示為什麼所有權利都沒有,連探視權都沒有, 至少該有探視權,後來女方家長說話後,男方願意給女方探視權 女方再要求監護權為共同監護權,男方表示這樣子會糾纏不清 直接對女方和女方家長說,那這樣子小孩子給女方養算了 女方家長就要求女方別再要求什麼監護權了, 人家男方都願意養孩子了,你還不用帶在身邊 (開始施壓) 女方表是關於監護權還必須和男方討論,所以討論後再講。 後來,女方家長一直想要簽暑所謂的契約,經過律師草擬與見證,並經法院公證。 但因為假日關係,所以目前還未簽契約。 今日下午時段,女方有傳簡訊給男方, 內容大致內容為跟男方講因為家人不希望女生帶孩子在身邊, 所以不得讓孩子把小孩帶在身邊給他養, 但是女方跟男方要求""共同監護權、撫養權全權給予男方、探視權每個月兩次"" 男方表示關於簡訊內容他可以接受,並希望趕快簽暑合約。 但是,此邊我有問題想請問,若簽屬以上合約 1. 若為共同監護權、扶養權全權給男方,女方擁有探視權每個月兩次, 請問女方是否散失為一個親生母親的權利,對小孩以後的權利不得再要求? 也就是合約簽了以後,關於小孩我以後只擁有探視權,監護權因為父親在養關係, 孩子的爸爸可以因此理由要求""女方因從未養過孩子,所以女方監護權會因此消失? 2. 若男方假使將來結婚了,那女方對孩子的監護權是否會因此消失而給男方結婚的對象? 3. 因探視權在網路看到很多例子,男方容易給很多理由而不給女方探視, 那女方是否可以維護自己的探視權權利,還是只能給男方擺爛,連孩子都不能看? (EX:沒時間、小孩出去了、對小孩說什麼媽媽不要你之類的....) --->> 因男方過去擁有很多擺爛情形,所以對這一點很重要... 4. 扶養權男方說他要,女方不需要擁有,所以扶養權是否會影響到女方對孩子的權利? 女方家長對女方說男方仁至義盡,因為孩子生下來後,你都不需要付錢給男方 加上女方還不需要把小孩帶在身邊,所以覺得簽此合約對女方很有利 但是,女方怕男方將來男方或男方家長會說女方沒有盡扶養的義務, 所以,因女方沒有扶養權,所以沒有其他權利,只有探視權。 5. 因男方說女方生下孩子後,當天他就會帶走孩子去辦領認領, 那如果男方自己獨自辦領認領,那母親的監護權是不是就會沒有? (因為協議內容是共同監護權,但是男方說孩子生了就會當天帶走不讓女方看) 另外,要是簽署這合約, 女方在懷孕期間,女方必須自給自足,男方不需要對女方進行任何責任 包括上下班必須自己騎機車上下班,生產相關費用女方必須自己全權負擔 而男方只要女方生下孩子當天,就會馬上帶走孩子。 所以有人建議女方,關於生產相關費用要跟男方請求, 但是目前女方懷孕14W,簽署合約最好是生產前還是生產後? ====第二種:女方不簽合約經法院要求強制認領===== 男方原本是打算就是法院見,要女方拿掉孩子,不負責,想能擺爛就擺爛, 對女方說生下孩子後在法院見,妳要打官司就打官司。 女方因男方不肯認孩子與負責,打算孩子能驗DNA的時候,就要求男方負責。 (男方在女方受孕期間,有和女方一起住兩個月。) 因只能走強制認領,所以女方因個人沒辦法有能力獨立扶養狀況下, 打算向男方要求認領,要求男方負責孩子扶養費、生產期間的相關費用與精神費用。 但是男方就一直對女方說,他沒有錢、他很窮、他還有父母和一個孩子要養之類的 所以打算不負責,能拖就拖,因為法院要打很久,屆時女方也會拿不到浪費時間而已。 當中甚至,男方打算換工作,讓女方找不男方而作罷,就能逃過上敘。 針對女方未婚懷孕而走強制認領這一方面,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 如果男方不肯驗DNA,是否有其他方式能知道他是孩子親生父親的? (怕他會一直拖時間,然後女方又要開始被精神疲勞) 2. 若是經強制認領後,監護權是否為共同監護權? 若為共同監護權,男方是否可要求放棄監護權? 3. 強制認領後,扶養權是否為共同扶養權? 若為共同扶養權,男方是否可因為其他理由主張放棄孩子的扶養權? (EX:男方結婚、沒錢...等等因素) 4. 強制認領後,男方是否可以擺爛直接不給小孩扶養費? 薪水為現金袋、男方消失不見找不到人, 女方是否可直接要求""假扣押、強制每月薪水直接匯入"" (EX:一堆理由說沒錢有負債、脫產、經濟壓力大...) 5. 關於女方走強制認領後,孩子是否留在女方身邊由女方照顧, 還是孩子的照顧為雙方男女共同照顧? 也就是女方有事情時可以把孩子給男方照顧,男方必須照顧(怕莫名安罪名被說棄養) ((因此點是女方家長很在意的,孩子生下以後,女生必須獨力身邊帶一個孩子, 男方只要每個月付個錢就沒事,孩子都不用幫忙照顧,因此認為女方此點較吃虧)) ===>> 此的照顧是否為扶養權? ===>> 還是走到這個地步,孩子只能留在女方身邊進行照顧,男方只有付錢的責任? ----------------------------------------------------------------------------- 因為女方只剩下這兩種選擇, 但是第一種選擇,男方的要求讓女方感覺連一個身為母親的權利都沒有, 甚至男方還說他都願意養孩子了,要是在要求什麼,你們自己去養。 最後,連女方的生產相關費用,女方都不能要求,因為這叫做仁至義盡了 第二種選擇是因為女方家長不太希望女生自己帶孩子在身邊,(女生24y 男生36y) 怕女方以後要是有好的對象,那孩子誰來照顧?怕女方把孩子留給女方家長照顧, 也怕影響女方將來好的姻緣,也怕男方要是擺爛不肯付錢,女方將來養孩子會辛苦 但是女方會有第二個選擇是因為第一種選擇似乎連母親的權利都沒有了... 而女方在經濟上,無法全力獨立扶養孩子,所以必須得跟男方要求孩子扶養費 而女方家長那邊也對女方施壓(斷關係 憂鬱症...等等), 逼女方拿掉孩子(14w)或著選擇第一種 但因女方不要拿掉孩子,所以女方家長要求女方選擇第一種... 至於男方和男方家長,就是呈現擺爛,有種法院見, 那是你家女兒自己纏我兒子(男女方是對方要一方就不要,一方要另一方就不要的迴圈) 還有其他理由來推卸責任, 甚至出現了這個孩子我不會認,我也不會養,是女方自己不願意拿掉的 那是你們家的事情,我早就叫她拿掉了... 用此來推託所有該有的責任,連孩子也不願意要付任何責任 就算法院強制認領了,小孩我也不會養,放在我家我也不會養 要迴避所有的責任... 想請問各位,第一種選擇和第二種選擇 是否有漏洞需要補充或著有辦法制裁的?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103.20 ※ 編輯: yijiun0517 來自: 114.44.103.20 (02/12 2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