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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台大學術網路論壇批踢踢(PTT)所分設成立之看版,常有論壇使用者與網路管理者 ,因各版版規之規定發生衝突或糾紛,故本文試圖就PTT論壇性質、與使用者間關係、 版主角色、版規性質,進行討論。 一、架設PTT論壇之硬體設備屬於公物 2006年交大無名小站發生轉賣事件。台大校方擔心外界贊助將為PTT商業化鋪路, 因此台大改變過去(2006前) 想與PTT劃清界線的態度,要求PTT將所有資料移轉至 由台大校方贊助約300萬的機器上,也要求中斷所有校外硬體協助。最後由台大資 訊系出面接受學校贊助硬體,再轉由PTT使用。 目前PTT既架設於台大所出資的硬體設備上,而設備係由國家預算支出所取得之財 產,並由台大資訊系保管與維護,應可認定為國有公物財產(國有財產法第2條及   第4條參照)。 二、論壇使用者與PTT間之關係,係屬營造物利用關係 (一) 鄉民使用PTT究屬「公物之一般利用關係」? 抑或「營造物利用關係」? 1.甲說 -- 公物之一般利用關係說 使用者透過學術網路連結台大校產之 PTT硬體設備而為使用,應 是對公物之一般利用。 2.乙說 -- 營造物利用關係說 (本人採此說) 公物與營造物最大之差異,乃是營造物將人與物作功能上之結合 ,並使組織體與公眾或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之利用關係,與公物 純然是物,兩者概念不同。 鄉民對 PTT之使用,並非對所架設硬體設備之直接利用,而係藉 由此一平台,以撰寫文章、及時回應方式,達到表述自主意識、 對話、討論,甚至蒐羅資訊之目的。若無使用者發表文章及參與 ,PTT將僅是由程式碼所組成的空殼而已。 PTT 及所立基之學術網路與使用者及其參與行為間,係將人與物 作功能上的結合,應可認為兩者間屬營造物利用關係。 (二) PTT營造物之利用關係究為公法關係? 或私法關係? 營造物利用關係之性質,或為公法關係,或為私法關係,抑或公私法混合情 況,未可一概而論,須依具體情況判斷。一般而言,受設置法規的影響較深 ,若有公權力行為或利用規則用語有公法性質,則為公法關係。 1.就台灣學屬網路規範觀之 (99.01.11 教育部令 台電字第0980210235C號函) PTT是架設在台大學術網路下的論壇, 無論是連結到PTT的鄉民或PTT站方 均須遵守此規範之規定(規範第三點),故在使用、管理上既然須遵照此規 範之規定,則應屬公法關係。 (採納t110147版友看法,進行修正,刪除規範第十二點論述部分) 2.就版主所得採取之處置觀之 目前 PTT各版版主所得採取之處置方式,輕則警告,重則刪文、水桶禁止 發言。個人認為此種情形與大學圖書館管理員將吵鬧喧嘩者予以強制驅離 的情況類似,屬公法關係。 (1) 刪文: 版主刪除版友所發之文章,除該篇文章不受著作權法之保障外,即有 構成侵害個人著作權之情事,非提出阻卻不法事由,不能免責。 (2) 水桶: 版主水桶特定鄉民,係以版主職權對特定鄉民禁止其於該版在特定時 日內發文表述、評論推文之權利。除剝奪其在特定版面自由表意外, 恐或損及其對後述評論之自我辯護權。 三、版主是基於行政委託行使公權力 版主得自己制定、修正版規,並能以自己名義對鄉民實施刪文、水桶之處分,應係 基於行政委託關係。至於委託方式,乃係以行政契約方式為之。蓋版主之選拔通常 經過甄選即競爭前之公告程序,符合行政程序法138之規定。 四、版規之性質 (1) 通常PTT版主係依版規將鄉民浸水桶、刪文或為其他處置。 (2) 創版版主有自行訂定版規之權力,其後接任之版主亦得自行改訂修正版規。 基於上述兩項理由,個人認為PTT各版版規具有營造物利用規則之性質。 因此在制 定時,除須有法規依據外,亦不得逾越合理必要之範圍。 或許連營造物利用規則都配不上,而是屬於更下位的「指示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刪除最後第五點,並重新排版。 ※ 編輯: Rhadamanthuz 來自: 114.32.88.168 (02/14 06:26)
ChrisBear:GJ 02/14 08:55
Formu1a0ne:第一點就錯誤 剩下就不用看了 02/14 15:45
哪方面的錯誤? 難道不是國有財產嗎? 丟下一句錯誤就跑... 嘖嘖 ※ 編輯: Rhadamanthuz 來自: 114.32.88.168 (02/14 19:38)
RobertAlexy:你事實一抄了wiki上段 怎麼不抄下段 02/14 21:50
RobertAlexy:http://zh.wikipedia.org/zh-tw/Ptt 02/14 21:50
RobertAlexy:台大為無償贊助 不干涉ptt事務亦不宣稱有所有權 02/14 21:50
RobertAlexy:事實不能選擇性忽略啊… 02/14 21:51
不「宣稱」所有權... 這應該不是法律評價的思維吧? 所以實際上還是有所有權... 只是不對外宣稱而已.. 這種思維挺科科的 ※ 編輯: Rhadamanthuz 來自: 114.32.88.168 (02/14 22:05)
powerslide2:台大資訊系系產就不是國有財產?難到台大資訊系有獨立 02/14 22:32
powerslide2:的法人格?獨立於台大之外?亦獨立於教育部之外? 02/14 22:33
powerslide2:我國的公立大學何時改採行政法人化了? 02/14 22:45
順語句 ※ 編輯: Rhadamanthuz 來自: 114.32.88.168 (02/14 23:48)
Formu1a0ne:硬體設備不是台大出資的 你從最根本都搞錯 02/15 15:16
Formu1a0ne:站方都認定自己是私人站了 你以為站方沒有法務? 02/15 15:22
硬體設備不是台大出資的? 不然是誰出資的? 1.捐贈給台大校方也算是國有財產 (國有財產法2)   2.就算是私有,也可能會構成公物的認定。 ( 私有公物:公物所有權屬於私人,惟國家對之有管理使用權。 ) 站方認定? 他認定就做數嗎? 罪犯也有自己認定自己沒做錯事的呀!! 說是私人站... 這只是想遁入私法的說詞而已.. 要不怎麼不賣掉,更海闊天空呢? 如果是私人架站,長期架在學術網路上,享用學術網路頻寬資源,那這問題就不單純了 ※ 編輯: Rhadamanthuz 來自: 223.138.234.232 (02/15 15:56)
jzn:私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在大馬路擺攤,不代表該攤販是公物 02/15 22:41
怎麼會舉這例子呢? 不是很好耶... 私人攤販,難道是國家或行政主體在使用、維護管理攤位的嗎?
jzn:國家和攤商間可能是公法或私法關係,但攤商和客人間仍是私法 02/15 22:44
單純這句話,個人表示同意。 攤販在馬路、街道、騎樓設攤,依法須經過申請,乃是基於警察權的公物(路)許可利用。 攤販在特定節日准許在公園內擺攤,則是屬於公物(公園)之特別使用。 在這種許可於街道、騎樓、人行道、公園擺攤的情形,通常會附帶廢止權的保留。 攤商與客人間的商業交易行為,則屬於私法關係沒錯。但不能就此說,本文所探討的鄉民 使用PTT就是私法關係,兩個case間無類比關聯性; 若逕援引攤販與顧客間的關係說明鄉 民使用PTT應該是基於私法關係,稍嫌速斷,欠缺完整的論述。
powerslide2:這問題好像之前就已聽談過了,重點是PTT的硬體是台大 02/15 22:45
powerslide2:資訊系的系產,網路架構是教育部的,怎麼看起來都是國 02/15 22:46
powerslide2:有財產的使用權限問題,而與私人產權無關 02/15 22:46
jzn:BBS佈告欄服務是公私法關係 和 硬體所有權其實似也可切割思考 02/15 22:48
可以舉出鄉民使用PTT的私法關係是哪部分嗎? 借書? 借眼鏡? 還有借什麼的...?
powerslide2:台大資訊系系產應該沒有非公用以為的使用可能性吧? 02/15 22:49
jzn:公有圖書館民眾的借閱利用 通說似認為是私法關係 02/15 22:50
個人與法務部是持相同看法,認為借書人與圖書館間的借書行為,屬於民法上的使用借貸 關係。但圖書館通常定有圖書借閱規則,限定歸還的期間,預期歸還的處罰方式(Ex.一定 期間內不得再借),特別借閱限制(某些類書籍不外借), 大學圖書館更有限制借閱對象的 規定。因此,除了借書行為屬於民法上的使用借貸關係之外,依據圖書借閱規則,仍包含 公法關係的色彩,若單採私法關係或公法關係皆不盡全然包括,或許採公私法混合關係說 較為恰當,依據事實區分行為態樣做不同的認定。 針對本文,鄉民使用PTT是跟PTT借了什麼嗎? 有使用借貸關係嗎? 既然你都用了通說,那我也不妨用一下通說。 通說認為:在大學圖書館、閱覽室,公家圖書館、閱覽室,管理員將大聲喧嘩者強制驅離 是屬於行政處分。對本文所討論,版主將鄉民浸水桶、刪文,與之類似。
powerslide2:國有財產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不是講的很清楚了嗎?還 02/15 22:50
powerslide2:有解釋的空間嗎? 02/15 22:51
powerslide2:台大資訊系不是公有圖書館,目的任務也不同,請不要胡 02/15 22:51
powerslide2:胡亂類比,而且就算是公有圖書館的利用,國內好像也沒 02/15 22:52
powerslide2:學者主張是私法利用關係,如果有還請舉證 02/15 22:52
powerslide2:目前通學說通說所承認的私法形式的給付行政只有公用事 02/15 22:55
powerslide2:業,並不包括公營造物形式的公有圖書館 02/15 22:56
powerslide2:而且如果要採私法說,那請問PTT跟版友間的私法關係是存 02/15 22:58
powerslide2:於誰跟誰之間?是站長跟版友?還是版主跟版友?抑或台大 02/15 22:58
powerslide2:資訊系跟版友? 02/15 22:59
powerslide2:那版主的浸水桶到底是債務不履行,還是無權處分(公物)? 02/15 23:01
powerslide2:這樣的關係會比較單純嗎?還是更複雜化? 02/15 23:02
在下於前面所說的不單純... 應該跟P大這邊所講的單純、複雜 不是同個意思 如果有造成P大的誤會,很不好意思~ ※ 編輯: Rhadamanthuz 來自: 114.32.88.168 (02/16 07:58) ※ 編輯: Rhadamanthuz 來自: 114.44.18.202 (04/04 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