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hrisBear:GJ 02/14 08:55
→ Formu1a0ne:第一點就錯誤 剩下就不用看了 02/14 15:45
哪方面的錯誤? 難道不是國有財產嗎? 丟下一句錯誤就跑... 嘖嘖
※ 編輯: Rhadamanthuz 來自: 114.32.88.168 (02/14 19:38)
推 RobertAlexy:你事實一抄了wiki上段 怎麼不抄下段 02/14 21:50
→ RobertAlexy:台大為無償贊助 不干涉ptt事務亦不宣稱有所有權 02/14 21:50
→ RobertAlexy:事實不能選擇性忽略啊… 02/14 21:51
不「宣稱」所有權... 這應該不是法律評價的思維吧?
所以實際上還是有所有權... 只是不對外宣稱而已.. 這種思維挺科科的
※ 編輯: Rhadamanthuz 來自: 114.32.88.168 (02/14 22:05)
推 powerslide2:台大資訊系系產就不是國有財產?難到台大資訊系有獨立 02/14 22:32
→ powerslide2:的法人格?獨立於台大之外?亦獨立於教育部之外? 02/14 22:33
推 powerslide2:我國的公立大學何時改採行政法人化了? 02/14 22:45
順語句
※ 編輯: Rhadamanthuz 來自: 114.32.88.168 (02/14 23:48)
→ Formu1a0ne:硬體設備不是台大出資的 你從最根本都搞錯 02/15 15:16
→ Formu1a0ne:站方都認定自己是私人站了 你以為站方沒有法務? 02/15 15:22
硬體設備不是台大出資的? 不然是誰出資的?
1.捐贈給台大校方也算是國有財產 (國有財產法2)
2.就算是私有,也可能會構成公物的認定。
( 私有公物:公物所有權屬於私人,惟國家對之有管理使用權。 )
站方認定? 他認定就做數嗎? 罪犯也有自己認定自己沒做錯事的呀!!
說是私人站... 這只是想遁入私法的說詞而已.. 要不怎麼不賣掉,更海闊天空呢?
如果是私人架站,長期架在學術網路上,享用學術網路頻寬資源,那這問題就不單純了
※ 編輯: Rhadamanthuz 來自: 223.138.234.232 (02/15 15:56)
→ jzn:私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在大馬路擺攤,不代表該攤販是公物 02/15 22:41
怎麼會舉這例子呢? 不是很好耶...
私人攤販,難道是國家或行政主體在使用、維護管理攤位的嗎?
→ jzn:國家和攤商間可能是公法或私法關係,但攤商和客人間仍是私法 02/15 22:44
單純這句話,個人表示同意。
攤販在馬路、街道、騎樓設攤,依法須經過申請,乃是基於警察權的公物(路)許可利用。
攤販在特定節日准許在公園內擺攤,則是屬於公物(公園)之特別使用。
在這種許可於街道、騎樓、人行道、公園擺攤的情形,通常會附帶廢止權的保留。
攤商與客人間的商業交易行為,則屬於私法關係沒錯。但不能就此說,本文所探討的鄉民
使用PTT就是私法關係,兩個case間無類比關聯性; 若逕援引攤販與顧客間的關係說明鄉
民使用PTT應該是基於私法關係,稍嫌速斷,欠缺完整的論述。
推 powerslide2:這問題好像之前就已聽談過了,重點是PTT的硬體是台大 02/15 22:45
→ powerslide2:資訊系的系產,網路架構是教育部的,怎麼看起來都是國 02/15 22:46
→ powerslide2:有財產的使用權限問題,而與私人產權無關 02/15 22:46
→ jzn:BBS佈告欄服務是公私法關係 和 硬體所有權其實似也可切割思考 02/15 22:48
可以舉出鄉民使用PTT的私法關係是哪部分嗎? 借書? 借眼鏡? 還有借什麼的...?
推 powerslide2:台大資訊系系產應該沒有非公用以為的使用可能性吧? 02/15 22:49
→ jzn:公有圖書館民眾的借閱利用 通說似認為是私法關係 02/15 22:50
個人與法務部是持相同看法,認為借書人與圖書館間的借書行為,屬於民法上的使用借貸
關係。但圖書館通常定有圖書借閱規則,限定歸還的期間,預期歸還的處罰方式(Ex.一定
期間內不得再借),特別借閱限制(某些類書籍不外借), 大學圖書館更有限制借閱對象的
規定。因此,除了借書行為屬於民法上的使用借貸關係之外,依據圖書借閱規則,仍包含
公法關係的色彩,若單採私法關係或公法關係皆不盡全然包括,或許採公私法混合關係說
較為恰當,依據事實區分行為態樣做不同的認定。
針對本文,鄉民使用PTT是跟PTT借了什麼嗎? 有使用借貸關係嗎?
既然你都用了通說,那我也不妨用一下通說。
通說認為:在大學圖書館、閱覽室,公家圖書館、閱覽室,管理員將大聲喧嘩者強制驅離
是屬於行政處分。對本文所討論,版主將鄉民浸水桶、刪文,與之類似。
→ powerslide2:國有財產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不是講的很清楚了嗎?還 02/15 22:50
→ powerslide2:有解釋的空間嗎? 02/15 22:51
→ powerslide2:台大資訊系不是公有圖書館,目的任務也不同,請不要胡 02/15 22:51
→ powerslide2:胡亂類比,而且就算是公有圖書館的利用,國內好像也沒 02/15 22:52
→ powerslide2:學者主張是私法利用關係,如果有還請舉證 02/15 22:52
推 powerslide2:目前通學說通說所承認的私法形式的給付行政只有公用事 02/15 22:55
→ powerslide2:業,並不包括公營造物形式的公有圖書館 02/15 22:56
→ powerslide2:而且如果要採私法說,那請問PTT跟版友間的私法關係是存 02/15 22:58
→ powerslide2:於誰跟誰之間?是站長跟版友?還是版主跟版友?抑或台大 02/15 22:58
→ powerslide2:資訊系跟版友? 02/15 22:59
推 powerslide2:那版主的浸水桶到底是債務不履行,還是無權處分(公物)? 02/15 23:01
→ powerslide2:這樣的關係會比較單純嗎?還是更複雜化? 02/15 23:02
在下於前面所說的不單純... 應該跟P大這邊所講的單純、複雜 不是同個意思
如果有造成P大的誤會,很不好意思~
※ 編輯: Rhadamanthuz 來自: 114.32.88.168 (02/16 07:58)
※ 編輯: Rhadamanthuz 來自: 114.44.18.202 (04/04 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