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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376 第 376 條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0 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剛好就是第一款的三年以下 所以吸安非他命 二審定讞 吸海洛英還可拚第三審 ※ 引述《seashell0122 (不要搶走我的玩具)》之銘言: : 剛剛在看蕭淑慎日前吸毒的報導, 二審就定讞了, : 為什麼呢? 是什麼法源呢?我很愚笨地找不到@@ : ------------------------------- : 以下是我對她的案子始末做的整理 : 蕭淑慎於民國96年5月間被查出施用古柯鹼,勒戒49天; : 同年11月底再度被查獲施用及轉讓1級毒品古柯鹼,檢方起訴, : 蕭淑慎在認罪協商下,士林地方法院隔年判她1年7月確定 : ,緩刑4年,並交付保護管束,緩刑期間要從事148小時的勞動服務。 : 蕭淑慎在98年5到7月間的緩刑期間,接受3次例行性尿液檢驗, : 3次均驗出2級毒品反應,因而遭檢方起訴。 : 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1年6月徒刑。 : 蕭淑慎不服,上訴高院後,在庭中改口認罪,承認吸食2級甲基安非他命。 : 高院合議庭審酌蕭在高院審理時坦承犯行, : 並基於鼓勵被告認罪、自新及節省司法資源, : 以3個毒品罪分別判刑她4到6個月,合併執行1年1個月,均得易科罰 : 金。全案定讞。 -- 作者 yahooc (卡卡獸傳說) 看板 ask 標題 [請問] 吹風機插頭一直不拔會不會怎樣
eggimage:=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10/26 08:05
WhatCanIDo:樓上..然後呢@@10/26 08:07
eggimage: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10/26 08:08
joy830:XD10/26 08:3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2/18 16:55)
seashell0122:感謝 原來是這樣 我本來還一直想說古柯鹼是一級毒品 02/18 17:30
seashell0122:原來最後判刑是三次都安非 之前就不算了 我懂了 謝謝 02/18 17:31